保商(均是富裕的洋商)除了接待洋船外,还要疲于奔命去应付南洋各国
贡船贸易。而洋商只想专办西洋货税,以减轻负担。但是他们的如意算盘并
不如意。这时,清政府意识到通过控制公行既可以在与西洋贸易中获取巨大
利益,又能强化控制商贾手中的商业资本,使商人终生服务于皇朝的政治和
经济。为此,政府为了充实已建立的保商制度,乘机将“公行”制度化,完
善了封建王朝对外贸的管理体系。
“公行”复设,需要有领导才能的富商充任商总(行首),清政府通过控
制行首,以达到洋商间相互制约的目的。清政府选择潘启充任首任商总,主
要是他的资金充裕,从他身上可挤出丰厚的钱财,他的办事能力强,不至于
“仰外国人鼻息行事”,“为夷人所挟持”,减轻对内外商人勾结导致损害
皇朝政权的稳定的忧虑。潘启人缘关系好,处事有分寸,政府寄望他能成为
皇廷手中的驯服工具。
另一方面,“公行”也是出于为适应清政府的封建外交体制需要而产生
的。为维护天朝尊严和体面,清政府限制官员与外商直接接触,然而,政府
官员又不能不与夷商交往。这种矛盾,不得不通过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办
法来解决,通过“公行”去完成这样的使命是最合适的。于是,以潘启为首
的广州十三行“公行”洋商充当政府与外商对话的传话人,在商务上他们既
是外国商人的对手,在外交上又是中国政府与外商之间的中介人。洋商既是
外商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的担保人,又是监管人。“公行”实际上充当了
“闭关政策”的工具。它阻隔了中外政治、经济的联系。这里,“闭关”是
指范畴而言,而非指具体的表面的海关“开”与“闭”。对西方商人来说,
“公行”隔断了他们同官方、中国内地商人和其他商人的联系,自然引起外
国商人的愤懑。他们抱怨说“公行”是“一个有限制的交易媒介,毫无效率
可言”。[40]“公行”组织并无商人的合资经营,洋行均是以经济实力有限
的单个家族经营,“公行”中的各洋商仍是各顾各业,资本分散,众多的洋
商资金明显短缺。而西方各国组建的东印度公司的建制采用股份制则迥然不
同,股份制企业具有商业资本充裕的优势。“公行”制度建立以保障海关税
饷征收为前提,海关制订的条款规定了商品的进出口税必须于满关后三个月
由洋商完纳,即使洋货滞销的情况下,仍要按期缴纳货税;条款规定洋商不
许拖欠夷人银两,倘有洋商因欠夷债而破产时,同业有义务为其代偿债务的
连带无限责任,这就确保了外商的利益。然而,却缺少确保洋商利益的有效
措施,洋商难以筹措资金,这就潜藏日后他们因“商欠”而频频破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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