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自由、民主和知识产权
长期的经济效益与有效地界定产权的范围有关。如果界定适当,将会减少产权的负面外在性(例如,倾倒污染物),允许协商以及避免公有制的悲剧(例如,在公共渔场过度捕捞)。这自然引出一个问题,即社会如何制定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提出产权与民主制度有某种关联的理论。
知识产权中的效率通常包括占有规则和传播规则。过分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由于知识产权过度垄断而带来的成本问题。而削弱知识产权保护则会引起过度自由搭乘现象,以及由此引起的在创新领域减少投资的情况。任何立法的难点就在于在占有规则和传播规则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我们是否有理由这样思考呢:在民主制度下,有可能找到上面提到的能够产生效率的这种平衡方法?我们这里侧重讨论民主协商和效率的经济理论。当然还存在其他理由进行协商,以及公开讨论想法,这给民主一个更好的发现解决问题的好方法的机会。经济理论提出:如果最珍惜资源的那些参与者能够占有这些资源,在利己主义者和理性的参与者之间进行的协商就能够产生有效的结果。协商与民主之间的联系,可能在于民主更能够提供允许在公民间进行各种协商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包括合同关系、产权关系和法治。但是更重要的是权利化的民主文化允许商业部门和民间团体组成利益集团,针对与他们利益相关的资源彼此进行协商。
人们可以想象民主化的利益集团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协商在具有同等良好资源配置与消息灵通的团体之间进行。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如果信息生产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得到很好的代表,这些利益都具有大致相同的影响力,人们可以期望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规则。消费者愿意承认为了获得不断增长的效率,某种程度的知识产权是必要的,但并不愿意接受那些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上信息传播或竞争的规则。
也可能存在着民主制度无法有效地定义知识产权的原因。例如,曼科·奥尔森的理论认为,分散的公共利益将得不到代表,组织大团体个人支出的费用要超出加入团体后个人的微薄收益。这可能导致得出组织少数知识产权制造商会比组织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消费者更容易的预测。那么,即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集团得到同等代表,权力的不平衡也可能打破知识产权规则的有效平衡,而这种知识产权规则,有可能通过协商得到表达。卫生保健消费者和医药公司的代表都在美国国会游说,但是,仅医药工业就有297名说客从事游说工作——一名游说家可以看牢两名国会代表。
存在于一国境内的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同样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于国家之间。大部分国家是知识产权的净进口国,当然,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属于这一类。对进口知识产权的国家而言,诱惑不在于承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而在于允许其国民能够自由地使用外国人研发活动的成果。对知识产权出口国而言,目的是延长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和范围,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贸易中获得最大收益。
知识产权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部分紧张状态,至少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一个国家的某些行业自由搭乘另一国家的研究成果,前者可能会与后者达成协议,不把仿制品出口到后者的市场。作为交换,后者也不追究其免费使用的行为。为了实现国家间合作解决该问题的目的,一定要具备民主协商的条件。无论是生产国还是消费国,如果其中一方居于支配地位,达成促进效益的国际化知识产权标准的可能性就小得多了。
为了使民主协商能在主权国家之间进行,至少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在谈判过程中,所有相关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代表(代表的条件)(然而,这一条件并不能保证所有参与方都能够参加到谈判的每个阶段中,同时也不能保证谈判的结果对所有利益方都是平等的)。第二,所有参加谈判的各方必须能够获得各种可能结果的完整信息(完整信息的条件)。第三,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其他方参加协商(非支配条件)。使用强迫手段征服另一方的意志是谈判的大敌。如果一个持枪歹徒拿了我们的钱,绝大多数人会说我们是被抢劫的受害者。但在谈判中我们不能这么说。我们在本书中将看到,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包括TRIPS协议)并不符合上面提到的三个条件,而这三个条件正是民主协商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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