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贸易保护
新贸易保护主义来自于两种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各种不同的目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新贸易保护主义是为了使其能在面临众多的已形成强大差距的工业化国家面前形成自己的工业力量,从而实现平等的交换。它并不排斥对外贸易,但赞成有限的贸易保护。对于发达国家来讲,新贸易保护主义侧重于国内经济的需要和发展战略性产业的需要。这种保护是建立在维护自由贸易的基本利益基础上的。政策的措施也更隐蔽。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背景
不管是自由贸易政策,还是保护贸易政策,其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国内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国内外环境发生变化时,适应这一目标,一个国家从自身利益考虑,理所当然地会调整自己的外贸政策。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迅速赶超美国,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而两次石油危机使发达国家经济陷入滞胀和衰退,更使它们对世界市场的争夺日益激烈,市场矛盾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以美国为首所推动的贸易自由化到70年代中期逐渐停顿下来,国际贸易中非贸易自由化倾向日趋加强。特别是随着外贸逆差的不断加强,美国国内贸易保护的呼声增加,以美国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兴起。
1.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工业国家处于低速发展状态,失业率一直比较高,贸易发展不平衡。同时,国际货币关系以及汇率的长期失调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给这些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贸易压力。发达国家为了转嫁危机,纷纷加强了对贸易的保护。
2.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趋向于采用处于GATT(或WTO)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措施,从而成为“灰色区域措施”,可以绕开GATT(或WTO)的直接约束,而不会有打破GATT(或WT0)规则之嫌。
3.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在政治上更易于实施。传统的关税或配额措施的实施,需要通过立法过程或高度透明的行政程序,而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实施,可以通过高度保密的协商过程来实现(例如自愿限制出口)。
4.游说政府的一些利益集团发现,寻求不需要立法程序或透明的行政程序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保护,比老保护主义措施更为便利。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一)对国际贸易政策影响的不同
传统贸易保护主义是经济较落后国家为了发展本国民族经济、实现工业化目标,通过对某部门或行业实行保护措施来促进这些部门或行业迅速成长的理论或思潮。这种保护的最后趋势是走上自由贸易之路。新贸易保护主义是经济发达国家为了保住昔日的经济优势地位,通过广泛实行保护措施来维持其政治与经济利益的理论或思潮。前者在贸易政策上不改变国际贸易政策总趋向,而后者则可能影响到国际贸易政策总趋向。
(二)被保护的商品范围不断扩大
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主要在商品贸易与资本贸易领域实行保护,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领域扩展到了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在服务贸易方面,很多发达国家在签证申请、投资条例、收入汇回等方面做出保护性限制,以培育和确保自己的优势。在工业品方面,从纺织品、鞋、陶瓷、胶合板等“敏感商品”直到钢铁、彩电、汽车、计算机、数控机床等皆被列入保护范围。
(三)限制进口的措施从关税壁垒转向以非关税壁垒为主
由于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各国关税水平大幅度削减,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率从1948年的36%下降到5%左右,关税的保护作用日益减小。针对这一状况,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竞相采用非关税壁垒来限制商品进口,并使之成为限制进口的主要措施。
(四)奖出限入的重点由限制进口转向鼓励进。
在国际分工加深、对国外市场依赖性加强的条件下,使用关税、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不仅满足不了本国企业扩大国外市场的要求,更容易招致别国的报复。因此。许多发达国家把奖出限入措施的重点转向鼓励出口,纷纷从经济、法律、组织等多方面促进商品输出。这些措施包括:实行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及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实施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设立出口加工区;国家设立各种促进出口的行政机构,协助本国出口商对国外市场的扩张。有的国家还设立各种评奖制度,奖励在出口方面做出成绩的出口商,等等。
(五)从贸易保护制度转向系统化的管理贸易制度
管理贸易是一种介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间、以协调为中心、以政府干预为主导、以磋商为手段,政府对对外贸易进行干预、协调和管理的贸易制度。有人称为“不完全的自由贸易”和“不断装饰的保护贸易”。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在世界各国各地区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日益浓厚,而又没有谁公开声明反对自由贸易的情况下,管理贸易便在国际贸易中逐渐盛行。管理贸易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以立法形式使贸易管理法律化、制度化。为使国家对外贸的管理合法化,各发达国家加强贸易立法,使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由过去的单行法律发展为以外贸法为中心、与其他国内法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如美国工974年贸易法案中的“301条款”授权总统给对美国出口实施不公平待遇的国家进行报复。1988年的“综合贸易法”更以反对一切不公平贸易为由,加强保护色彩。其中的“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分别要求政府对公平贸易做的不好和对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做的不好的国家进行谈判或报复。美国是使管理贸易合法化的代表,其涉及管理外贸的法律达1 000多种。
2.在不放弃多边协调的同时,更多地采用单边管理、双边协调。由于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倾向的加强,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受到削弱。为此,主要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更多地借助双边贸易谈判,必要时不惜采取单边贸易制裁,以达到“公平、互惠”的目的。如美国以1988年“综合贸易法”为依据,强调对等互惠条件,加强针对性的双边贸易谈判,使“自由与公平”方针成为美国对外贸易的基石。在美国的压力下,西欧、日本等对美国有贸易盈余的国家都在许多具体领域做出了大量让步,有限度地开放市场,扩大内需。
3.管理措施以非关税措施为主,行政部门拥有越来越大的裁量权。这是因为非关税措施大多由行政机构实行,在非关税措施的使用日益广泛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对贸易政策的影响必然越来越大。
4.新贸易保护主义使贸易上的歧视性有所增强
随着管理贸易体制逐步向双边和区域内多边体制过渡,一些发达国家蓄意背离关贸总协定的无歧视原则,寻找各种借口对政治上不友好的国家或集团实行歧视性待遇。例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及其他区域性贸易集团,对非成员国商品的进口都有明显的差别待遇,以限制集团外产品的进口,保护集团成员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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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随着中国开放型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为一体,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日显重要。如何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变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如何提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质量,如何协调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和双边、多边经济贸易关系,不仅是广大经贸实际工作者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贸易理论教学研究人员的使命和责任。正是在这种使命感和责任心的驱动下,我们编写了这本《国际贸易学》。期望借助这项基础性的工作,让高等院校的学生和经贸人员了解并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与政策,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水平,更好地拓展国际市场。
在构思和编写过程中,我们力图做到:第一,在阐明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基本原理的同时,注意联系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第二,在集中论述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基础上,也对国际贸易领域中的某些重要问题进行必要的介绍和分析;第三,在照顾知识系统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不同专业学生和实际经贸工作者的需要,如对国际贸易领域的某些前沿问题予以简要介绍。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参阅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方面的经典著作及文献资料,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对于书中的疏漏和失当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以便我们在本书再版时予以修订和完善。
编 者
200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