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什么手段使书价如此之低,卓越网一位工作人员解释为是经营模式的不同,他们有自己的配送公司,全场库存,并且一般是大批量进货,所以其成本比较低。贝塔斯曼中国区业务发展总监吴迦南指出,其超低价行为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招收新会员,我们会从出版社大批量进书一次买断,所以能打很低的折扣;二是一种投资行为。他们的物流很强,98%的零售商都死在物流之上,但他们却能充分利用物流降低成本①。通过该图书销售过程,我们了解到一次买断出版权是以销售收入有一定保证为前提的(当然也有风险),由于网上促销可能会招来更多的购买者,因而网站的经营者才肯冒此风险而一次买断,与此同时,注重物流的快捷运作则是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通过降价销售赢得销售收入的增加又必须是在物流成本有一定保证的前提下进行。
以上的在线销售同时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网上销售图书,其所得究竟是销售收入还是使用费。使用费收入通常定义为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版权的使用或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当有形商品可转化为数字商品时,网络使得销售收入和使用费收入之间的区别变得不确定。
当一本书被数字化并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化传送,由于生产数字化书籍的边际成本为零,所以销售收入似可视为使用费。由于电子版权仅仅是实物的替代品,这些支付也可以看作是销售收入。但有些人则认为:由于版权仍为转让者所有,故支付应当视为费用。而由于受让者有权为了运作而在其业务范围内复制多份拷贝,故在大多数情况下,所得又可视作商业收入。
在香港,一笔交易视作销售,其收入在扣除抵扣的费用后,将被课以16%公司税,如果将它归入使用或使用权而支付的使用费,又如果双方为非关联方,课税额将是总收入的10%,也即其税收是支付额的1.6%而不是16%。电子版图书按销售收入或按使用费,不仅影响到税收的计算,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会计处理。
(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的确认
美国出版行业协会(AAP)2003年6月12日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2003年4月份电子图书的销售额增长了268.3%,达到90万美元①。可以推知,未来许多有形商品都有可能转化为电子商品,因而,购销活动的电子化使更多的商品向信息服务商品发展将十分迅猛。其范围从新闻、消息、市场信息,到因特网增值服务等,例如,通过网络订票,使用计算机与网络为客户代理记账,在网络上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向客户提供网上专业数据库的检索与查询等等。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未来社会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产品将会越来越多。
目前电子商务服务一般分为三类:技术服务、商务服务和信息服务。技术服务主要为企业上网服务,包括提供网络技术、软件、安全等方面的支持,目前大部分因特网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提供这一服务。商务服务则旨在提供企业交易的支持,主要有订单管理、协议管理、信用认证等。而信息服务则包括交易信息和综合信息两种服务。
交易信息主要是指企业公开发布和在网站企业社区内部发布的供求信息,例如环球资源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就是交易信息。综合信息服务从全球范围内对财经、贸易资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综合信息必须满足各个用户的需求,需要各个行业的专家提供有价值的分析、评论,由于需求相差甚远,因而要赢得多数用户的满意难度很大,如何加强综合信息的加工与输出,也就成了综合性网站的追求目标②。
在信息服务获取收入过程中,如果通过因特网销售信息,首当其冲的仍然是销售定价问题。由于信息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及时性,因此一条信息的销售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该信息是否为购买者所知,如果购买者早就掌握该信息,则该信息的销售就不能实现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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