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船舶保安计划
9.1每艘船均应随船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该计划应就规则本部分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
9.1.1在第9.2.1节规定的前提下,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为某一具体船舶编制《船舶保安计划》。9.2主管机关可将《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工作或对以前已批准计划的修正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委托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
9.2.1在此情况下,从事审查和批准特定船舶的《船舶保安计划》或其修订内容的经认可保安组织,应不曾参与过被审船舶的保安评估的准备或《船舶保安计划》的编写或修订。
9.3提交审批的《船舶保安计划》或对以前经过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修订内容应附有编制该计划或修订内容所依据的保安评估。
9.4此种计划的制订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的指导,并应以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该计划至少应涉及以下内容:
1 防止将企图用于攻击人员、船舶或港口的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擅自携带上船的措施;
2 对限制区域的确定以及防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措施;
3 防止擅自上船的措施;
4 对保安威胁或保安状况的破坏作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船舶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5 对缔约国政府在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指令作出反应的程序;
6 在保安威胁或保安状况受到破坏时的撤离程序;
7 船上负有保安责任的人员和船上其他参与保安事务人员的职责;
8 保安活动审核程序;
9 与计划有关的培训、演练和演习程序;
10 与港口设施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
11 定期审查和更新该计划的程序;
12 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13 指明船舶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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