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9 清算中的偿还次序
在清算中,公司债务偿还的次序是这样安排的:优先债权人、有担保的债权人、无担保的债权人。
优先债权人是指王国政府或者它的代表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指清算之前6个月的增值税、所得税预扣、已经从雇员薪水中扣除但还没有交到国内税务局的前12个月的国民保险分摊)和一定的假期工资和薪水。
有担保的债权人是指掌握抵押费或对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留置权作为债务人欠债担保的债权人。如果抵押是固定抵押,即以特定的资产做抵押,那么这样的债权人比优先债权人有优先权。如果抵押是流动抵押,与优先债权人相比,债权人不具有优先权。
无担保的债权人,这个群体包括任何即没有优先权也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如贸易供应商、借钱给公司的董事。
15.2.10 对董事行为的监督
当公司处于清算时,清算前和清算中董事的行为将处于清算员严密的监督之下,这都是应愤怒的债权人极力要求而采取的行动。董事对大量的违法贸易和欺诈贸易负有责任。在15.3部分我们将讲述如何应付这种行为。具体而言,当公司破产时,在考虑需要优先处理的证据和躲避债务的证据时,清算员将考虑债权人的态度。
15.2.11 注消
如果公司注册署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一个公司没有开展业务(例如,因为公司不能申报文件或回复信件),他可以写信给该公司询问是否在运营中。如果他没有收到回复,他将发出警告信。如果仍没有回复,他将在伦敦公报上刊登一份声明(以防公司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给公司送一份复印件。声明将说明这个公司将被除名(除非有理由证明公司并不是没有进行业务)从声明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从那时起,该公司不能够以合法公司的身份进行业务活动。如果公司通过这个程序被注销,他还可以恢复。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