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债务融资契约的代理成本是选择负债融资期限结构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迈尔斯(Myers,1977)认为企业未来的投资机会类似于选择权,这些选择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对其最优选择的可能性,企业融资结构中具有固定求偿权的风险性负债的存在,使未来投资机会实现的收益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分配,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获得足够多的收益而股东不能在净现值大于零的投资项目中获得正常回报,这时股东就有放弃实施净现值大于零的投资项目的动机,即发生投资不足行为。这种投资不足的行为可以通过缩短负债融资的期限来控制,当企业发行在实施新投资项目时到期的短期负债因能避免原有债权人对新投资项目收益的分享而能有效控制股东的这种投资不足行为。与长期负债相比,由于短期债券的价格对企业资产风险变动相对不敏感,所以,适当地降低负债期限或选择短期负债能够有抑制股东的资产替代行为。当其他条件不变时,企业未来的投资机会越多,负债融资产生资产替代与投资不足的概率越大,所以,拥有大量的未来投资机会的增长型企业应选择较高的短期负债融资比例。拥有相对大量的未来投资机会的企业其规模往往较小,小规模公司面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更大,诸如风险转移、索取权稀释,如同投资不足行为,这些代理冲突也可以通过降低负债期限得以控制。因此,小规模企业与发展相对完善稳定的大型企业相比,应通过增加短期负债融资的比例,以缓解其相对严重的代理冲突。
史密斯(Smith,1986)认为管制性企业经营者对未来投资决策的随意决定权相对较小,经营者随意决定权的减弱缓解了长期负债融资的代理成本,因此,与非管制性企业相比,管制性企业长期负债融资的比例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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