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有企业制度的历史变迁<br> 国有企业是一个较宽泛的术语。国内外对国有企业有各种不同的称谓,诸如国有企业(State一Owned Enterprise)、国营企业(state Enterpnse)、公营企 业(Public Enterprise)、国有公司(State一Owned company)、国家主办企业 (State sponsored)、国有化工业企业(NationaLised Industry Enterprise)、公营事业(Public underfaking)等等,因此,各国对国有企业的涵义也有不同的理 解。如欧盟(原欧共体)在1980年的法规指南中规定,国有企业指:"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股权及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性影响。"①比利时将国有企业定义为:"所有从事经济活动而且其资本大部分属公共管理部门所有,或者由公共管理部门授予特殊权力,或者业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自主的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②印度将政府所有和经营的企业称之为公营企业。美国以1945年通过的《政府公司控制法》将国有企业定义为两类:一类是完全为政府所有的政府公司,一类是公私混合所有制公司。台湾将其各级当局所经营的各类企业统称为公营企业,包括官方独资的企业,官方与公民合作经营的企业和官方与公民合资经营而官方资本超过50% 的企业。在我国的传统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作为国有经济微观经济组织的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体现,国有企业也就定义为全民所有企业,即所有权完全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所定义的范围已经拓展了,,它包括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但国有资本居于控股地位的国有控股公司。从中外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国有企业定义的巨大差距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国有企业所具有的悠久历史。在一些古 老国家,国有企业或国有经济的萌芽甚至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当然,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国有企业的产生和形成乃是20世纪的事情。为了全面认识国有企业制度,我们有必要考察国有企业的整个历史的变迁过程。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