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条件下,政府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很难分开的,而且职能交叉在一起。我国的国有企业是计划体制塑造的,作为计划体制的支点而存在。同时它又是一个基本的行政单元,中央计划要通过企业来实现,政府的行政命令同样要落实到企业这个基层。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国有企业是政府职能的一种替代,或者说是一种混淆。现在很多研究在阐述这一问题时,强调政府职责不规范,管了企业该管的事。其实,企业也同样存在职能不规范的问题,管了不该由自己管的事。这种双重混淆是连在一起的。因此,说国有企业是“企业办社会”倒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国有企业的本质。所以,在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我们要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把政企分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关于治理结构。现代公司企业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法人治理结构,所谓治理结构是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制度安排,一般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形式来体现。国有企业改革并要实现制度创新,必须把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放在首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委托代理条件下发生的,它首先要求委托人即所有者必须明确,而且与法人治理结构相对应,也就是说,只有所有者结构是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才是现实的。
过去,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于国家,所有权的惟一性,不可能建立起科学的所有者结构,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所以,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首先不是“法人”的,其次不是科学的。但是,却是与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相对应的,表现为与行政体制的一致性。企业的“治理结构”与政府机构几乎没有两样。政府正是通过这种机构对应,来实现其对企业的管理,而且是纵向的一管到底。企业改制以后,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构造,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此基础上开始构造“法人治理结构”。但是,由于所有者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所以在改制的国有企业中,既存在着所有者不到位的问题,同时也存在所有者对企业的过多干预问题。根本原因就是所有者结构没有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首先规范,既影响了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规范,也阻碍了政企分开的进程。
另一方面,从国有企业改制的实际来看,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新旧体制的交互影响使一些国有企业出现治理“真空”,或治理结构的变形。有专家曾经指出:中国已经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包括一部分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结构被严重地扭曲了,这就是许多企业经营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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