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国营工商企业大量增加的时期
这个时期为1960年到70年代中期。由于这类企业由国家和地方负责筹集资金建设,因此企业的初始规模一般都比较大,少数企业接近大中型企业规模。例如《1966年工业交通工作纲要》强调指出,“地方工业应当把农业放在第一位”,“要积极发展地方的钢铁厂、煤矿、电站、机械厂、化肥厂”五小企业。1970年是地方“五小”工业项目上的最快的一年,全国当年有近300个县、市动工兴建小钢铁厂;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兴建手扶拖拉机厂、小型动力机械厂和各种小型农具厂、配件厂;有90%的县修建了自己的农机修造厂。据不完全统计,1970年地方小钢铁厂的炼钢能力比上年增长了1.5倍,生铁产量增长了l.8倍;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和合成氨比上年增长了60%和70%,小水泥厂和小化肥厂的产量已经占全国产量的40%。同时在一些过去经济不发达的省、自治区建立了一些纺织、制糖、日用化工小五金和小百货等轻工业项目。1970年是继1958年之后地方小型工业项目建设再次大发展的一年,可以说通过这一时期的企业规模调整,基本上改变了我国中小企业规模过小和大中型企业空白的状况,使企业
在各个规模层次上都有了鲜明的分布。
四、体制转换时期(1979年以后)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小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其基本特点为:(1)所有制由单一的公有制向多种经济成分共存转变。以1995年的工业总交货值为例,国有工业占30.9%,集体工业占42·8%,城乡个体工业占13.2%,其他类型工业占13.1%。(2)随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的深化,我国中小企业较大型企业正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3)企业数量和交货值总量高速增长。以工业为例,1995年同1982年相比我国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数为38.86万户,其中大中型企业为2.30万户,中小企业为56.91万户,中小企业数占总数的96.11%,所创交货值占总值的49.42%。1995年同1982年相比,中小企业的数量增加了48.5%。这一时期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城市集体企业和农村乡镇企业的兴起。
(一)城镇集体企业的大发展
“文化大革命”结束初期,在商品、服务供给的短缺和强大的就业压力双重影响下,我国城镇集体企业在经济发展战略上选择“重‘重’轻‘轻’”,过分偏向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发展而轻视轻工业,使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在多数大型企业冗员充斥现象日益严重的同时,而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消费品行业和诸多服务型行业,却又存在人员不足的问题。思想认识发生失误,对非公有制成分采取限制措施,甚至消灭的做法;对集体经济盲目的“升级过渡”,使经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中小型工商、服务业的比重大幅缩减;落后的第三产业使我国城镇就业渠道狭窄,吸纳就业能力过于低下。特别是从1978年起,1700万“上山下乡”的知青返城,使就业问题更加严峻。
在此背景下,1978~1979年政府提出了要广开就业门路,发展集体经济的方针。劳动管理部门开始组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引导返城知青兴办集体中小企业。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决定》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形式,要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该决定要求有条件的厂矿企业和机关团体积极兴办劳动服务企业,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帮助待业的职工子女就业。在政府的推动下,进入20世纪80年代全国各地兴起了大办集体企业的热潮,除了劳动部门组织劳动服务企业外,厂矿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街道办事处等。纷纷在劳动服务企业的名义下组织待业青年就业,可喜的是有些待业青年自杆组织创办集体企业。所以.新兴的城镇集体企业如“雨后春笋”遍地生长。
由于这批集体企业的兴起和原来老集体企业的恢复活力,20世纪80年代城镇中小企业的地位迅速上升。1978~1982年城镇集体企业共吸纳安置就业人数达1237.9万,而到1990年城镇集体职工人数从1978年的2048万增加到了3549万,增长了7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全部就业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也由1978年的21.2%上升到24.1%。
(二)乡镇企业的兴起
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6月12日曾热情赞扬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而“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百分之五十的出路问题”。
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所致,与我国国情相符合。在农业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现代化进程中,农业劳动力不断地向非农的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已经是一个共同的趋势。而我国人口众多,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极其庞大,原有大城市和新兴城市的基础设施、功能等发展滞后,无法容纳如此规模的人流入城。发达国家所走过的,以农民大量破产、流离失所、自发涌人大城市的农业劳动力转移方式无法在中国开展实施,这客观上就要求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只能依靠农民自己开辟就业门路,在农村小城镇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这样既能避免工业大量集中于大城市、大城市过于膨胀的弊病,同时又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使他们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走上“先富带动共同富裕”的道路。对农村农民进城这一问题的认识及对策,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就引起了我国领导人的重视,然而因为没有找到恰当的解决办法而告终。例如,在“大跃进”中,依靠行政手段,不顾社会经济效果,违背经济规律强行兴办的社办工业企业在1958年达到260万个,而四年后的1962年只剩4.5万个,在四年后的
1965年仅剩1.2万个。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政策与资源基础。自1979年起社队企业进入稳步发展时期,同时农民兴办的企业发生了所有制形式的变化:一是原先单一的社队集体企业演变为乡办、村办集体企业;二是部分农民从养殖业中游离出来兴办个体企业、联户企业和私营雇工企业。在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情形下,农民办企业的速度也大大加快。1983年社队企业户数达到134.6万,从业人数达到3234。6万;1984年到1988年发展速度更快,在这五年中,全国乡镇企业的从业人数平均增长24.2%,到1988年达到9545万人;乡镇企业交货值平均增长47.4%,1988年达到7000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一半以上,高达56%。
从新中国建立后到这个时间内,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道路仍然是曲折的。因而,对于这段时期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作用和意义的评价也是复杂的。概括地讲,一些旧社会遗留的中小企业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如上文所述,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国当时的经济基础,为稳定当时的国民经济和稳定社会秩序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缺乏经济建设的经验,以及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在实际经济工作中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经济规律的政策措施。造成了一些不良的负面效应,体现在两方面:不但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严重阻碍了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对于这一点,通过横向比较当时世界上各国经济发展速度,尤其是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快速发展,我们就能体会到我国没有合理或正确发展中小企业所带来的损失,从而也能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的重大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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