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态势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延续了1948年《世界人权公约》中关于对个人的隐私、家庭、住宅和通讯不得加以任意和非法干涉的规定,1973年联合国秘书长在题为“尊重个人隐私”的报告中也详细列举了现代生活对个人隐私所带来的冲击,强调对隐私权加以保护的重要性,联合国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数次纳入国际公约条款。
美国《联邦隐私法案》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数据资料的搜集
联邦政府或法律执行机关不得随意接触或使用个人资料,除非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经过正当法律的授权。如果上列机构违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当事人所遭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执行机关在执行法律或在对刑事犯罪分子侦查的过程中,在获取资料时必须表明:收集人是根据何种权(利)力来搜集资料的,资料的提供是出于相关人员的自愿还是法律执行机构采取了强制性的措施后获得的,所搜集到的资料如何使用,个人不提供资料将要承担的后果等。
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对其在经营金融业务的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所使用和所保存的私人方面的资料负有为材料的相对人保密的义务,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这些机构无权对外公布、泄露,更不得用于谋取商业或其他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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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市场》《成功营销》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