⑧加强监事会保密义务,尤其是在与媒体打交道上。⑨商业判断规则。政府方面建议对股份有限公司法93条进行澄清,经理董事和监事行为只要是善意的,不违法就不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3.加强股东的权利。政府公司治理委员会关于股东大会、公司与股东之间沟通的改革建议重点,是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最大限度的利用,包括互动的网络股东大会、提高投票代理权征集的竞争。委员会建议改变大量的以纸张为载体的信息传播方式为电子传播方式,包括注册登记,定期报告等,建立一个中央因特网站,所有信息都可以从这里取得。具体建议包括:①公司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或在线形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邀请。②公司治理法典应要求自股东大会召开后供股东阅读的报告或文件放到公司网站上。③公开股东提出的相反建议,包括经理职务,该公开应当以较为简单的方式,如在公司的网站上,只要该建议能够送达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④删除股票储存作为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先决条件的规定。⑤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通过远程通讯工具参加股东大会。⑥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授权他人代理,可以通过电子通讯工具行使这些权利。⑦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允许监事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电子、电话或可视通讯手段参加股东大会。⑧应当允许闭锁公司在其章程中扩大股东的权利,尤其是赋予股东检查公司记录和取得有关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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