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不可避免地打上旧体制的烙印,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制度性缺陷。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设立2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即董事会既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又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治理结构中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改良监督机制,英美国家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使董事会能更好地监督公司管理层。但是,独立董事制度自实施以来,就不断地遭到批评和指责。学术界对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也没有得出一致性结论,有的研究结果甚至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公司的业绩越差。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是一种成熟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地探讨,使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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