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对其加强控制和管理,对于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的核算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下面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1.现金
(1)掌握现金结算范围。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是:
①员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⑦零星支出。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明确现金管理制度。国家对企业的现金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企业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若当日送存有困难的,则由开户银行确定其送存时间。
②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③企业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④不得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把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3)了解禁止现金坐支的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现金收入,如:收取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销售收入、销售给不能转账的集体或个人的销货款、员工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等。企业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自己的支出。企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未经银行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坐支现金。为了加强银行的监督,企业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应在送款簿上注明款项的来源。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在现金支票上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了解控制库存限额的规定。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或交通不便的企业,银行最多可以根据企业1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来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正常开支需要量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的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等大额现金支出。库存限额一经核定,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过。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签发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补足限额。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