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范.
1.锅炉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不准使用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
2.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 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4 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人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3.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 MPa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 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4.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
5.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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