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规也是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外部推动因素。其中,反垄断法和税法的影响最为明显。我们以美国的情况为例做出说明。
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竞争,防止企业通过纵向和横向一体化获得过大的市场力量,对企业的相关多样化并购进行严格的控制。结果,在此期间发生的并购案所涉及的大都是非相关业务并购。进入80年代,面对日本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竞争压力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美国政府放宽了对同行业竞争者并购的监管,投资银行家也为此推波助澜。结果,恶意接管膨胀。在60年代和70年代是高度不相关多样化经营的企业,到80年代又纷纷通过重组实行“集中化经营”。
出于少纳税的考虑,是企业多元化的一个推动因素。税法对多元化经营的影响不仅包括个人税的影响,也包括公司税的影响。一些公司拥有大量的超过利润再投资后的现金,应该以红利的形式分给股东。然而在60年代到70年代,红利税要比个人所得税高得多。于是,股东更愿意公司留有这些资金用于购买和新建业务前景好的公司。如果经过一段时期后股票升值了,股东可以从这些资金中收到比红利更好的回报。一般说来,并购增加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的抵扣,增加的折旧降低了应纳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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