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所提到的,《保障法》中的第二标题却就退休金计划税收的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对美国《税收法》中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保障法》中这种关于退休金计划税收方面的双重性规定结构是由前面所提到的美国劳工界和金融界之间,对如何进行退休金制度改革所存在的分歧而造成的。《保障法》中的这种双重性结构起初对究竟是由哪一个政府机构对哪一些章节进行执行管理造成了一些混乱。这样,1978年.美国劳工部和税务局就各自在《保障法》中所分别担当的执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重新组织,以进一步理清各机构所应付的不同责任。
根据重新组织和分配的职责,美围《保障法》对雇主向退休金计划缴费的标准最低要求,还有对退休金计划参加人数的要求、退休金应计要求及基本既得受益权标准的要求,国家税务局具有管辖权。美国劳工部则主要负责执行管理《保障法》中有关资产受托人的职责及被禁止的交易的有关章节和规定。此外,为了避免权力冲突,这三个“《保障法》的执法机构”还就要求退休计划进行报告所使用的统一表格达成r协议:并且决定各自在做任何有关执行管理《保障法》的重大决策决定时,进行互相沟通达到统一的意见。
下面就《保障法》的结构进行解释和讨论。上面提到《保障法》第一标题即为“保护雇员的福利权利”。第一标题又分为两个部分。副标题A是“总纲”,这其中包括美国国会就退休金制度政策的一些发布和调查、定义以及对退休金计划参加人数的要求的具体规定。副标题B,题为“管理性规定”,其本身又分为多个部分,每一个部分就退休金或福利金计划的管理的各种细节提出规定。
副标题B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就雇员退休金或福利金计划及计划管理者向政府管理机关,计划参加者和他们的受益人所应提供的有关计划的各种报告和资料做出规定。这一部分的章节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雇员福利计划。
副标题B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就退休计划参加者所应获得的退休金的基本权益提出规定。这一部分不适用于福利金计划。这一部分就雇员参加退休金计划的基本符合规定,雇员在退休金计划中所获津贴的最起码的既得受益权的期限,以及退休金的应计率和退休金支付的形式等都提出详细的规定。
副标题B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的筹资缴费提出规定。这一部分不适用于福利金计划和除货币购买退休金计划(M0ney Purchase PensiOn Plan)以外的固定缴费额退休金计划。这一部分就雇主必须向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每年所要缴费的缴费率提出基本的要求,以保证退休计划中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退休金计划所规定的津贴。
副标题B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就资产受托人的职责及有关事项提出规定。这一部分可以说是《保障法》的核心,它适用于所有种类的雇员退休金或福利金计划。这一部分中最重要的规定之一是要求雇员退休金计划的资产必须要放置于一个独立于企业雇主资产的信托之中,并由受托管理人来管理或投资于保险合同之中。此外,这一部分还就受托人如何管理雇员退休金计划的职责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就受托人职责的分布做出规定,并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了受托人如违反其职责应受到的法律制裁。
这一副标题的第五部分也适用于所有种类的雇员退休金或福利金计划。这一部分包括对违反《保障法》的行为进行刑事或民事诉讼处理的具体规定。
该副标题的第六和第七部分只适用于团体机构的健康福利计划。这一部分是通过后来对《保障法》的修改而增加的。由于本书只集中讨论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的发展和现状,作者在这里不详细讨论《保障法》这方面的章节。
第二标题的结构。
如以上提到的,《保障法》的第二标题主要是就雇员退休金计划的税收方面做出规定。这一部分的主要概念是对退休计划能获得优税的待遇而必须符合的条件做出规定。如果一个退休金计划能够符合《保障法》的第二标题中所提出的各种优税的规定,并完全符合《税收法》第401(a)节中的所有规定的话,那么计划本身、主办计划的雇主及参加计划的雇员都会获得优税待遇。为了能够达到优税条件,退休金计划必须要符合一整套繁琐复杂的要求。这其中最重要的要求就是所谓的“反歧视”(或“反优惠”)的要求。根据这项要求,退休金计划不容许在计划参加的合格标准或是计划所提供的退休金方面优惠高薪雇员,或者歧视低薪雇员。这项所谓的反歧视要求是《保障法》中另一最重要的法规之一。这本书后面的章节里将会详细的讨论这方面的法规要求。
此外,《保障法》的第二标题还就其他一些有关退休金计划税收优惠的要求方面做出规定。比如这一部分还就退休金计划向计划参加者支付退休金时的税收待遇方面,以及雇主向退休金计划缴费而享受的从其报税表上进行减税的优惠待遇等所做出规定。
《保障法》的第三标题,如以上所提到的,是关于该法案的执行方面做出一些有关的规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实用价值不大,在美国退休金计划的运作和管理中很少获得使用,因此,本书将略去对《保障法》的第三标题进行讨论。
第四标题的结构。
《保障法》的第四标题主要是就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的终止程序提出具体的规定。这一标题中包括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的终止建立起一个保险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美国联邦政府建立起一个保险基金,以协助雇主在其无力支付退休金的情况下,代其支付法律所要求支付的退休金;并且要求每一个主办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的雇主向这一保险基金交纳保金。这一标题的第二部分还对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的自愿终止程序提出规定,特别是对那些筹资不足的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的自愿终止做出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一部分的规定,主办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的雇主要对该计划终止时所应筹但未筹的金额,负法律的责
任,并且提出程序上的要求,来保证雇主满足他们所承担的缴费的法律责任。
第四标题的第三部分就雇主从多元雇主及工会共同主办的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Multiemployer PensiorL P1an)中的撤出提出规定,要求撤出的雇主要满足它向该计划缴费的责任部分。这一标题的第四部分,如以上所提到的,规定建立美国联邦政府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以通过该公司收集有关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终止的各方面的资料,并对这种退休金
计划实行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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