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是根据成本差异金额的大小来决定。一般来说,只有从金额上来看具有重要意义的,才叫“例外”,才需要管理人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金额大小的衡量,通常是规定一个差异占原预算或原标准的百分率;或在百分率之外,再用一项最低金额来加以限制。例如,凡成本差异占原预算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元的,均应视为“例外”。至于这种百分率或绝对额究竟应定多少为宜,通常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差异的性质,采用经验估计或数理统计的方法来确定。这里还必须指出,成本差异通常包括“有利差异”(顺差)和“不利差异”(逆差)两种。管理人员不应把注意力只放在不利差异上,还需注意有利差异中隐藏的不利因素。因为企业中某一责任中心的顺差,往往可能给另一责任中心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使整个企业产生不良后果。例如,采购部门为了节约采购成本而低价购入劣质材料,使材料价格出现“顺差”(有利差异);但它会使生产部门材料用量出现“逆差”(不利差异),甚至生产出废品,使企业蒙受极大损失。
2.一贯性
这主要是指有些成本差异虽未超过重要性规定的百分率或最低金额,但却持续一段期间(如两周或一月)一贯在这一条控制线(限度)附近徘徊,则亦应视为“例外”,需要引起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因为这种“例外”,可能反映原订的预算或标准已经时久失效,应及时加以调整;也可能由于成本控制不严而产生,必须迅速纠正。美国一些中小型企业规定,任何一项成本差异,凡持续一星期超过50美元,或连续三星期超过30美元的,均应视为“例外”。
3.可控性
凡属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成本项目,即使发生符合重要性标准的差异,也不应视为“例外”。例如,由于公用事业费(如电话费、煤气费、电费等)的收费标准、保险费率或国家税率变更而发生金额较大的差异,企业管理人员对它们无能为力,故不应视为“例外”,也无需采取任何追查行动。
4.特殊性
凡对于企业的长期获利能力有重要影响的成本项目,即使其差异没有达到“重要性”的标准,也应受到管理人员密切关注,甚至凡有差异均应视为“例外”,并需追根溯源,迅速提出补救措施。例如,对固定设备的维修费所产生的成本差异,由于维修费是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如果片面追求节约,让设备“带病运转”,在短期内可能会降低成本,出现有利差异;但正因为维修不足,可能会造成未来的停工损失,以及因生产能力和工作效率的降低而引起收益减少等等。显然这些损失往往比节约的维修费要大得多。因此,这些特殊性质的成本项目,必须引起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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