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正规就业(全称是“非正规部门就业”)。这是20世纪70年代初由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提出的概念。非正规部门主要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规模很小的单位。主要包括微型企业、家庭的生产服务单位及独立的个体劳动者。国际劳工组织在《1991年局长报告:非正规部门的困境》中,进一步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的生产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则称为非正规就业(有的学者把非正规就业称为“分散性就业”)。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城乡大量存在的私营和个体劳动者都属非正规就业,随着经济进一步搞活,非正规就业人员还会大量增加,成为我国就业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br> (4)不充分就业(又称就业不足)。我国在1995年就确定了不充分就业的统计定义。不充分就业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工作时间的一半(即20小时),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判断不充分就业人员的标准有三条:一是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时间的一半,即不到20小时;二是工作时间短是非个人原因;三是愿意从事更多的工作。这三条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统计为不充分就业人员。目前,国内外也有学者认为只要“愿意从事更多的工作”,就应视为不充分就业人员,笔者认为这样定义涉及面太宽,需要慎重。<br> 弹性就业、阶段性就业、非正规就业和不充分就业是相互交叉的,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对就业人员所进行的观察。如一个家庭小时工,从就业地点上看可能是弹性就业人员,从就业时间上看可能是阶段性就业人员,从就业单位上看可能是非正规就业人员,从工作量和收入上看又可能是不充分就业人员。在统计分析中我们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对就业人员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使劳动力分析更具广度和深度。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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