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的落实情况。企业在进行货币资金的结算支付后,应当尽量取得对方单位开出的收款收据,必要时还可以安排财务人员对资金支付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核。上述[案例二]出现的“退汇重拨”行为,如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不是采用“以拨代收”的方式,不是仅以银行回单的方式确认款项的支付,而是以收款单位开出的收款凭证以及银行回单两者同时来确认支付,则会大大减少舞弊的可能性。
(3)严格职责分工,由出纳以外的人取得银行对账单。定期获取真实可靠的银行对账单可以使企业及时发现问题甚至能有效防止舞弊的发生。从控制原则上来说,银行对账单一般应由出纳以外的人员获取,取得时要求开户行在每页上加盖业务专用章,通过履行确认手续,可以防止内外部人员抽换作弊。在获得银行确认的对账单后,企业会计主管人员必须至少每月一次亲自核实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和未达账项的真实性,对于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督办清理。上述[案例二]中,如果由卞中以外的人取得银行对账单,就不会出现其在收到退汇款项时不据实交回单位,而利用伪造银行对账单而进行资金舞弊的情况。
3.在[案件三]中,该公司违反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多头开户。在我国,银行体系除了承担资金结算功能以外,还负有重要的资金监管职能。然而,现实情况是,目前有些银行本身就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市场操作行为。为了争资金,拉客户,有的银行默许甚至纵容企业进行一些违规操作,如开立不符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账户。这种现象的存在给企业或个人利用多头开户截流公款创造了条件。应严格限制企业开设多头账户。通常,开设的银行账户越多,管理风险和成本就相应越大。从表面看,开设多头账户方便结算,实质上却增加了安全隐患。单位财务负责人必须经常检查账户使用情况,及时清理静态账户,归并多余账户,不要随意增设账户,同时对账户内的存量资金及大额资金流向进行检查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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