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行工商所职责面临的矛盾
工商所职责的特点表明,《条例》关于工商所职责规定,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反映了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对于确立工商所的执法地位、加大工商所的执法力度,促进工商所法制化建设,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条例赋予工商所的职权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在推进监管执法改革中,仍然面临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1.实际监管职责与法定职责的矛盾。《条例》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制定的,所规定的职责内容、范围没有跳出“小市场”管理的框框,主要是对个体工商户及集贸市场的管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进一步多元化,交易行为进一步多样化,需要进一步拓展工商所职能领域,充分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监管好社会主义大市场。
2.级别管理与属地管理的矛盾。工商所作为县级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和综合监管原则,既要对辖区内市场主体资格进行监管,又要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一次监管要涉及注册、商标、广告、合同、消保、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监管项目。而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违法行为的查处、户外违法广告的查处、抵押物登记管理等基本上实行的是“谁登记谁查处,谁发照谁管理”的级别管理,工商所的处罚对象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而且对处罚幅度、罚种也作了严格限制;没有对工商所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没有对县级工商机关授权工商所执法权限作出明确规定。这与属地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对工商所的法律授权具有很大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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