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额”的设立主要考虑税收对低收入者的照顾。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反映了税收的纳税能力原则。但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看,各国在普遍实行“免征额”的基础上,还有税收减免和扣除。其目的主要有两个,首先是允许对获得其经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的扣除,以便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其次是通过减免或扣除影响纳税人的行为,比如对保险或公债利息的税收减免以刺激人们购买保险和公债。税收减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标准扣除,它和纳税人实际承担的费用无关,只要纳税人符合税法所规定的减免条件就可自动获得减免;另一种减免是非固定减免,它将根据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来确定减免额,根据国家不同,或是扣除应税收入,或是进行税收抵免。
欧盟绝大部分国家对经营费用都有扣除规定。经营费用的扣除或者是实行标准扣除,或者是以实际发生额为基础进行扣除,有时两种扣除办法在同一个国家都存在。只有意大利、葡萄牙和英国三个国家不允许对经营费用有任何特别的扣除。希腊对处于中间税率段的有扣除,法国、荷兰和西班牙的扣除额比较大,法国是净工资的10%;荷兰和西班牙分别为8%和5%。但这三个国家的税法对最高扣除额都有限定。在其他国家中扣除额就非常少,从奥地利的占标准工人工资的0.6%到德国的3.5%不等。
最后,非固定扣除通常是有最高限额的,主要有对购买主要住宅的利息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和对慈善机构的捐赠扣除等。税收的减免或扣除所反映的是政府运用税收工具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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