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政府一方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看待非国有经济,主要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阐述了现阶段发展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必要性,进而赋予其合法性,扫除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另一方面,制订和出台一系列鼓励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为非国有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倡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对个体经济采取放宽政策。1981年颁布《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济的报告》,允许农民离乡,鼓励农民从事个体工商业,刺激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在城市,颁布《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允许雇工,打开发展私营企业的大门。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这就为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的长期方针,明确提出要引进外资,发展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所有这些,实质上已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1987年,中共中央《中发五号文件》解除了雇工5-7人的人数限制,明确提出对私营经济“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指导方针;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指出,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通过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其后,国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管理的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进行指导;消除了私营企业主的疑虑,使私营企业迈向合法的正途,确立了对私营经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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