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歧视原则在规制实践过程中履行的总体情况
1.大部分成员对货物贸易非歧视原则非常重视
由于非歧视原则是WTO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主要的国家均为WTO成员,所以它们通过履行国际贸易义务这种间接的手段来确保实施非歧视原则,虽然如此,不少国家对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非常重视,因为如果违背了这两个原则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可能被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引发国际贸易摩擦,从而影响本国对外贸易发展和经济发展。所以说,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非歧视原则,在这些国家的国内规章中,也很少有公开的歧视内容。
2.服务贸易领域存在公开歧视性措施,发展不平衡
因为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原则是以承诺表的形式表现的,在承诺表以外的部门,可以不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既使《服务贸易总协定》对非歧视待遇的例外原则(最惠国待遇的免除和国民待遇的例外)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同时,国民待遇的例外也受服务贸易总协定下自由贸易义务进展的约束,大多数国家仍然保持有公开的歧视措施。但是,这些国家至少已经采取一些措施确保了透明度方面的规则。在其他一些国家,比如丹麦,虽然有某些政府部门来负责执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义务,以确保在各自立法时,实施非歧视原则;但是,它们却没有一个中央级的监督机构来监视这些义务的执行情况。在另外一些国家,非歧视原则或许已经被扩展到规制领域,如日本“鼓励”规制机构在制定和实施国内政策时,要非常重视非歧视原则的使用。由于单纯的说教对规制机构并不产生任何现实的影响,许多国家正试图放弃单纯说教的做法,这无疑是在正确的方向上又前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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