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规则演进的四个层次
市场规则是适用于市场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它是与市场和市场行为相形相随、一同繁衍和发展的。随着市场和市场行为历史地生长,市场规则也经历了一个由所谓的习俗规则、道德规则、组织规则、政策法律规则等四种承载形式梅成的演进过程。
1.习俗形式的规则。习俗形式的规则是市场和市场经济关系萌芽阶段的规则形式,而且也作为一种极富自我强化机制的市场规制力量融入市场有机体,在市场演进过程中延续下来,戒为此后市场发展不周时期整体市场规则的构成部分。在市场早期的生长和发展过程中,氏族部落之间和部落内部形成的某些生活习惯,以及漫长的物物交换过程中逐渐养成的交换习惯,自动成为人们进行物品交换的行为约束,这是市场规则的雏形。而一旦某种市场行为方式演化而成一种市场行为习惯时。就将作为一种自动机制,对人的市场行为关系起自然的导向和调控作用。由于习俗秩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较为明显的作用,因而那些被证明行之有效的习惯往往会得到国家政权的认可,成为政府的规章制度,甚至被赋予法律效力,构成“习惯法”。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英美等习惯法系或判例法系的国家,市场交易习惯仍然是建构市场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渊源。
2.道德形式的规则。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人类历史经过“英雄时代”迈向文明世界,生活和交换活动中积淀起是非善恶真假美丑等价值标准,并由此产生了以道德信念为基础的道德规则。道德规则是依靠人们内心的文化价值理念来实现市场行为自律的。现代市场经济规则中的对于和约的履行要“以善意而为之”、要求“诚信”等就是由此发展而来。
3.组织形式的规则。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具有特定目的和功能、由一定的群体构成的市场组织。各种市场组织不仅存在一定的分工和权力结构关系,有清晰的组织边界,而且具有明确的和正式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或组织纪律制约着组织中每一角色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使组织保持一种特定的有序状态。这种存在于市场组织中的、用来保证组织正常有序运转的规章制度,被人们称为“组织规则”。市场组织的主要行为一般是围绕商品供给而展开商品经营的竞争和商品销售的市场竞争,组织的规章制度也主要是有关商品经营和市场竞争的行为规范和约束标准。因此,这些内容本身就是市场行为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现代市场规则体系中,关于禁止市场垄断、保障商品质量和服务标准化等规则,就是直接规范包括市场组织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商品经营行为的,而且愈来愈呈现出向商品生产、流通和产后服务等全过程渗透的趋势。此外,随着分工和交换延伸,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生产组织的规模程度越来越大,产生了超越国家和民族范围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这些组织的章程和制度往往具有相当权威,成为世界市场的行为规范,甚至被认同为国内市场行为规范的蓝本。
4.政策法律形式的规则。这是目前为止最具强制力的市场规则承载形式。市场政策和法律是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有关市场行为的政令和法令。通常,统治阶级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把现存的那些重要的市场关系或比较定型的、反复适用的基本行为准则上升为具有行政效力或法律效力的强制制度,对违规行为给以相应的行政或法律处罚。保证市场规范的国家威慑力。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当一个社会真正是法治社会时,人们才能产生自觉遵循法律和其他市场制度的理念及其行为选择,所谓的法治秩序或法治社会才能出现。所以,问题不在于一个国家有没有政策法律,而在于这个社会的民主和文明的发展水准与进步程度,在于是否有严格司法行为,这才是所谓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历史上前述四个层次的规则依次出现,而后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于引导、协调和规制市场行为,搭架起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市场行为选择框架。也就是说,现代市场规则具有国家法律规范、。政策规范、市场传统、交易习惯、商业道德规范,市场组织尤其是国际经贸组织规章等多种承载形式。这些规则形式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就是正式制度形式和非正式制度形式两种。
二、市场规则的意蕴
对于究竟什么是市场规则,我国理论界作过不少的注释。从各种阐释侧重点来者,人们对市场规则的理解存在一些差异,对其内蕴各有偏好。具有代表性的阐释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强调国家作为市场规则的供给主体及其正式制度规则形式。如我国现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般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市场规则,就是国家依据市场运行规律的要求,为保证市场有序运行而制定的所有市场活动主体都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它实质上就是以法律、法规、契约、公约等形式规定下来的市场运行准则,用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使市场行为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①、并难能可贵地提出市场规则的构架包含市场进出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仲裁规则四类。
第二种是兼顾了规则的国家制定和认可两种路径,也强调正式制度规则和非正式制度规则两种形式。如彭星闾教授和叶全良教授认为,“所谓市场规则,就是指国家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供人们共同遵守的市场行为准则”,并认为市场规则具有“法律规范、政策规范和道德规范(包括传统习惯)”三层含义。①
第三种则是强调市场主体自身是市场规则供给的主体。如郭冬乐和宋则二位学者在其主编的《通向公平竞争之路》一书中就主张:“市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中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形成的、为所有人必须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的总和。由于市场规则主要是指用来规范和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或行为关系的各种准则,故也可称之为市场规范。”并认为市场规则包含强制性、权威性和约定俗成性三层含义。②
三种阐释中,第一种阐释强化了国家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规范功能和作用,构架了市场规则的内容结构,但是却忽略了市场规则供给的社会力量和规则的非正式制度形式。第二种阐述较好地细化了国家供给市场规则的两条路径,兼顾了正式制度形式的规则和非正式制度形式的规则,但对规则供给的社会力量还是忽略了。第三种阐述的特点在于强调了规则产生的客观基础,但对国家在市场规则体系中的地位、影响和作用则强调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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