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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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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禁令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15058
  • 作      者:
    杨良宜,杨大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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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大量详及了当今国际商海中嗜血、残酷与无情的“文明”斗争与杀戮手法。特别是,许多是这十几二十年的新手法,如Mareva禁令,Anton Piller禁令,Anti-suit禁令,等。而在Amti-suit禁令,也带出了国际上枪管辖的各种做法,令这方面的法律愈来愈复杂与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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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良宜,男,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现任亚太地区仲裁组织主席、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文件委员会委员;海事、商事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城市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等国内十余所海事、政法大学的客座教授。杨良宜教授作为一位在海商法领域具有国际声誉的学术与法律实践权威,长期关心和致力于中国内地法学院的海商法海事法教学研究工作,近十几年来每年都自费赴内地各知名法学院校举办巡回讲座,并年年向国内各大高校及师生捐赠大批英美国家原版法律资料和本人的学术著作,为国内法学教育紧密接触国际商事法律动态、培养大批精通英美海商法律实务人才作出了巨大贡献。杨先生自上世纪80年代起开始为广大大陆的航运界、法律界人士撰写中文版航运实务和航运法律的书籍,并经常回大陆为法学专业和航运相关专业的大学生以及航运公司工作人员、律师等举办讲座,深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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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讲“禁令”,也尽量在内容上接近我比较熟行的外贸航运。但要讲得透也非要去涉及与禁令(不论是中间或最后禁令,尤其是Anton Piller禁令)关系最密切的侵犯知识产权、机密等方面。这迫使笔者(包括杨大明先生)硬着头皮去“廖化作先锋”。但这绝非是“蜀中无大将”,笔者肯定会有更高层次,更准确与更权威的中文书籍地在讨论这些专题。
  本书主要讲“禁令”,大量详及了当今国际商海中嗜血、残酷与无情的“文明”斗争与杀戮手法。特别是,许多是这十几二十年的新手法,如Mareva禁令,Anton Piller禁令,Anti-suit禁令,等。而在Amti-suit禁令,也带出了国际上枪管辖的各种做法,令这方面的法律愈来愈复杂与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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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2.5.1.1.2 何谓“公开资料”(public domain)?
  在以上四个指导思想,笔者要去再多谈一点关于第二个指导思。想,因为它有最多争议,也不好掌握。现实中,完全机密的商业资料/密极少。毕竟,一般的商业活动机密层次都不是美国的“最机密国防资料”或是“太空技术”(space technology)。一般的商业,会是“卖点”不多,只是靠一点点的额外资料生存。或多或少,这资料都不是什么秘密,有心人花点心思都可去在各种公开渠道找得到。例如,一份客户资料或是可靠货源找谁。换言之,它是“半”公开资料。这一来,就有得争这资料是否是一种“街知巷闻”的公开资料(public domain)。如果是,它是否仍值得法律去保护?
  “Public domain”的定义在Saltman Engineering v.Campbell En.gineering(1963)65 RPC 203先例,(Greene勋爵是说:”must not besomething which is public propertv and public:knowledge.”
  “Public domain”的资料不受机密法律的保护也在另一著名案例确认:Attorney General v.Guardian Newspapers(No.2)(1990)1 AC 109。该案例也被称为“Spycatcher”,案情是涉及一位英国前特务组织雇员(特工)在退休后在澳大利亚大爆内幕,著书立说讲他的经历。这样做当然是为了发财,有出版商高价收购这内幕,但显然也令英国政府难堪,不好下台。以上的先例,仍不能去协助怎样区分“public domain”(“街知巷闻”公开资料)与半公开/大半公开资料。
  3.2.5.1.1.3 “跳板说法”(springk)ard doctrine)
  能协助的,也是作为“public:domain”的例外情况,就是一种“跳板”(springboard doctI"ine)的说法。即是,资料即使是“街知巷闻”的公开资料,只要去客观看,这资料能对获得者起到跳板的作用,可借此而轻易的向前跨一步,该资料即受机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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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序言
§1 非善战者投身国际商业会自取灭亡
§2 备战的重要
§3 备战伐谋之一:管辖地点的知战之地
§4 备战伐谋之二:诉前保全的夺其所爱
§5 备战伐谋之三:知己知彼与保留证据
§6 备战伐谋之四:中间禁令的深谋远虑
§7 一面之词的withoutnotice禁令
§8 仲裁员与禁令
8.1 备战禁令一贯的做法
8.2 香港仲裁法在1997年后做法的改变
8.3 仲裁庭的命令禁令在国际执行
8.4 仲裁庭与外国法院的矛盾/冲突
8.5 仲裁员应否处理一面之词的iniunctionwithounotice?
8.6 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做法
8.6.1 做法上的改变
8.6.2 仲裁协议可否去排除法院的权力?
8.6.3 仲裁庭可否处理一面之词的injunctionwithoutnotice?

第二章 履约指令与最后禁令
§1 简介
1.1 有关法律:SupremeCourtAct1981
1.2 仲裁的相关权力
1.3 笔者的《国际商务游戏规则》一书有关节录
§2 履约指令(specificperformance)
2.1 简介
2.2 履约指令不是权宜措施,不在中间阶段作出
2.3 金钱赔偿与履约指令谁是首要救济之争
2.4 履约指令的不妥之处
2.5 履约指令原则之一:金钱赔偿是否足够?
2.5.1 金钱赔偿不足情况之一:被告赔不起/赔不出
2.5.2 金钱赔偿不足情况之二:损失难以计算
2.5.3 金钱赔偿不足情况之三:只有“名义上损失(nominaldamage)
2.5.4 金钱赔偿不足情况之四:是否“独一无二”(uniqueness)?
2.5.4.1 “真正独一无二”(actualuniqueness)
2.5.4.2 船舶买卖
2.5.4.3 真正独一无二去作出履约指令的原因
2.5.4.4 “商业上独一无二”(commercialuniqueness)
2.6 履约指令原则之二:个人合约/服务合约一般不去作出
2.7 履约指令原则之三:难以监督一般不去作出
2.7.1 造船合约
2.7.2 程租期租
2.7.3 是否去放松难以监督的原则之争
2.7.4 蔑视法院的惩罚
2.8 履约指令原则之四:合约条文不肯定(uncertainty)
2.9 履约指令原则之五:被告不可能去履行(imlmssibility)
2.10 履约指令原则之六:相互履约(want0fmutuality)
2.11 履约指令原则之七:怠慢(1aclles)或默许(acquiescence)
2.12 履约指令原则之八:其他各方面的权衡轻重
2.1 2.1 没有足够约因(contractsnotsuppoltedbyvaluableconsideration)
2.1 2.2 合约是不公平情况下订立(contractsunfairlyObtainoj)
2.1 2.3 原告自己是干净、公平与正直
2.1 2.4 对被告造成极大困难(severehardship)
2.13 履约指令原则之九:不去部份履约指令(nopartialspecificperforlTlance)
2.14 总结
§3 最后禁令(finalprohibitoryinjunctions)
3.1 合约方面
3.1.1 传统救济:最后禁令对付禁止性协议的违约
3.1.2 原因何在?
3.1.3 最后禁令局限之一:受害方损失太轻微
3.1.4 最后禁令局限之二:原告自己要干净、
3.1.5 最后禁令局限之三:不会变为间接的履约指令(indirectspecificperformance)
3.1.5.1 个人服务合约
3.1.5.2 有关案例介绍
3.1.5.3 这一方面的前瞻
3.1.6 禁令对付对象之一:限制商贸/就业(reStraintoftrade)条文/契约
3.1.6.1 定义
3.1.6.2 敌视限制商贸僦业条文/契约的原因
3.1.6.3 合约条文合理公平可获承认的例外
3.1.6.4 必须有明示的限制商贸就业条文契约
3.1.6.5 草拟一条有效明示的限制商贸/就业条文技巧
3.1.6.6 禁令的救济
3.1.7 禁令对付对象之二:外贸航运合约的禁止协议
3.1.7.1 默示禁止性协议
3.1.7.2 最后禁令会否变为履约指令的货物买卖先例
3.1.7.3 最后禁令会否变为履约指令的航运(租船)先例
3.1.8 禁令对付对象之三:外贸航运的提单或/与托管关系
3.2 侵权方面
3.2.1 理所当然去作出禁令的权威说法
5 最后恐惧禁令(final quia timet injunctions)

第三章 中间禁令
1 简介
2 定义
3 英国法院的做法规定与权力
4 暂词证据/宣誓书
5 中间禁令的考虑准则
6 原告延误/怠慢申请中间禁令与/或推进诉讼

第四章 Mareva禁令
1 简介
2 历史与发展
3 被告的资产
4 申请Mareva禁令的先决条件
5 被告反索赔与Mareva禁令
6 申请Mareva禁令的做法
7 核战余生
8 美国的做法
9 瑞士的做法

第五章 Anton Piller命令
1 简介
2 英国法律对进屋搜查的一贯态度
3 Anton Piller如何自圆其说
4 Anton Piller命令做成对被告损害
5 申请Anton Piller命令的先决条件
6 提供一个全面与坦率的陈述
7 Anton Piller命令与执行
8 被告的对策与撤销Anton Piller命令的时机
9 Anton Piller命令与其他知己知彼/保留证据做法的关系
10 美国相关法律
11 总结与前瞻

第六章 Anti-suit禁令
1 简介
2 英国承认外国的管辖权(competent jurisdicition)
3 英国自己拥有的管辖权
4 面对择地行诉被告的各种对抗
5 总结

第七章 结论
附录一 Mareva禁令标准格式
附录二 Angel Bell命令
附录三 申请Mareva禁令的宣誓书
附录四 Anton Piller命令标准格式
附录五 申请Anton Piller命令的宣誓书
附录六 英国Civil Procedure Rules下的“freezing injunction”标准格式
附录七 英国Civil Procedure Rules下的“全球”“frddzing in junction”标准格式
附录八 英国Civil Procedure Rules下的“search order”标准格式
附录九 草拟中的海牙公约关于民事判决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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