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研究德国国际私法从15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到21世纪初的发展历程,着重探讨其理论学说及立法的发展演变。本书的着眼点在于通过对德国国际私法历史的介绍和分析,为中国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同时为将来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提供比较和借鉴的“参照系”。
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受到德国法的巨大影响。中国法律,尤其是私法,包括国际私法,从整体上来看应当属于大陆法系,并偏向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分支。如果将我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与德国国际私法著作进行比较的话,二者之间的相似之处是惊人的,不仅是在体系结构上,而且反映在具体概念和法律术语上,甚至包括“国际私法”这一名称上。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很可能也会采用或大量借 鉴德国法模式。民法如此,作为民法典的施行法的国际私法也应当如此。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国外的民商事交往必将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国际私法将会拥有更大的用武之地。但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尚存在诸多空缺,现有的立法也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国际私法的法典编纂相信也是不久之后的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长期以来致力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研究,并于1999年出版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期对将来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树立典范。作为法典编纂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实属当务之急。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
然而,尽管我国国际私法受到德国国际私法如此巨大的影响,但是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学者对德国国际私法的介绍和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书试图填补这一空白,并希望能对未来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本书将德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法则区别说”时期、“近代国际私法”时期和“当代国际私法”时期。“近代国际私法”和“当代国际私法”均属于现代国际私法。当然,这种划分也仅是出于研究的方便。本书因此而分为三编,共十二章。第一编为“法则区别说”时代,包括第一、二、三章。第二编为“近代国际私法”,包括第四、五、六、七、八章。第三编为“当代国际私法”,包括第九至十二章。
本书首先介绍15世纪到19世纪中期德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由于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大立法时代之前,国际私法主要是一种学说法,因此这一部分的介绍也就依照学者的年代顺序进行(第二章)。相对于意大利、法国和荷兰等国而言,德国的国际私法发展比较晚。因此为了正确理解德国“法则区别说”,有必要对在此之前的其他国家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进行介绍(第一章)。直到16世纪,德国才出现了专门研究法律冲突的学者,他们的理论同属于“法则区别说”。德国的“法则区别说”并没有多少独创之处,基本上是对意大利、法国和荷兰学者理论的继受。但个别学者如赫尔特等,在国际私法史上也具有独特的地位。赫尔特写出了世界上第一部冲突法专著。
但是,“法则区别说”是在德国学者手里被终结的,其终结者是薛夫纳、魏希特和萨维尼。薛夫纳和魏希特是从“法则区别说”到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过渡人物,但他们的理论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第三章)。薛夫纳首创了“国际私法”这一名称;而魏希特的理论则开创了国际私法中的“民族主义”路线。可惜他们都没能建立起新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萨维尼被公认为是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人。因此,萨维尼的国际私法理论是本书的研究重点(第四章)。萨维尼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实现了国际私法方法论上的革命性转折,被誉为国际私法史上的“哥白尼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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