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战争法的平等适用(equal application)原则
所谓平等适用原则,是指战争法对于侵略者和受害者一般赋予同样的权利和施加相同的义务。但这一原则似乎与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一项法律基本原则相背离。譬如说,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义务使用武力引发冲突,那么它是否还应该享受战争法上的权利呢?对此,有的国家就提出过从事非法战争一方的士兵不能获得战争法的利益,因为其国家诉诸武力是非法的。
但是,更多的国家并不赞成这种观点。报告指出了三个方面的理由。首先,如果对冲突各方适用不同的规则可能会损害整个战争法的适用。因为除非侵略者从一开始很快就被打败,否则很难想像在一个敌对行为中某一方只受战争法的约束而不享受其权益,而另一方却只享受其权益而不受其约束。因此,如果在实际的战争行为中适用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原则,其结果很可能是抛弃了战争法的大部分规则,或根本就没有任何规则。第二,报告认为绝大多数战争法规则并不在于保护交战国或使其受益,而在于保护冲突中的个人。即使他们宣誓效忠的国家非法使用了武力,但该国的人民对其非法性没有责任,因此不应剥夺战争法提供的保护。第三,除非安理会确认了某一特定国家应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负责,否则在某一特定冲突中到底谁是侵略者往往是一个有激烈争议的问题。如果战争法在侵略者与侵略的受害者之间有不同的适用,那么这一规则就会出现大量的滥用。因为国家总喜欢把自己描绘成侵略的受害者并指称对方是侵略者。
鉴于以上原因,战争法的平等适用原则作为20世纪战争法的遗产之一不但被保存下来而且还得到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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