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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实施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901495
  • 作      者:
    王可菊主编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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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其内容是关于保护平民、战俘、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和对作战方法和手段加以限制的原则和规则,其目的在于尽量减轻武装冲突给人们带来的痛苦。中国是一系列有关条约的缔约国,如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等。为推动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2000年12月5日在北京共同举办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实施”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法治论坛: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实施》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这次国际学术研讨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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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战争法的平等适用(equal application)原则
    所谓平等适用原则,是指战争法对于侵略者和受害者一般赋予同样的权利和施加相同的义务。但这一原则似乎与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一项法律基本原则相背离。譬如说,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义务使用武力引发冲突,那么它是否还应该享受战争法上的权利呢?对此,有的国家就提出过从事非法战争一方的士兵不能获得战争法的利益,因为其国家诉诸武力是非法的。
    但是,更多的国家并不赞成这种观点。报告指出了三个方面的理由。首先,如果对冲突各方适用不同的规则可能会损害整个战争法的适用。因为除非侵略者从一开始很快就被打败,否则很难想像在一个敌对行为中某一方只受战争法的约束而不享受其权益,而另一方却只享受其权益而不受其约束。因此,如果在实际的战争行为中适用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原则,其结果很可能是抛弃了战争法的大部分规则,或根本就没有任何规则。第二,报告认为绝大多数战争法规则并不在于保护交战国或使其受益,而在于保护冲突中的个人。即使他们宣誓效忠的国家非法使用了武力,但该国的人民对其非法性没有责任,因此不应剥夺战争法提供的保护。第三,除非安理会确认了某一特定国家应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负责,否则在某一特定冲突中到底谁是侵略者往往是一个有激烈争议的问题。如果战争法在侵略者与侵略的受害者之间有不同的适用,那么这一规则就会出现大量的滥用。因为国家总喜欢把自己描绘成侵略的受害者并指称对方是侵略者。
    鉴于以上原因,战争法的平等适用原则作为20世纪战争法的遗产之一不但被保存下来而且还得到了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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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在世纪之交的发展
国际人道主义法适用范围问题探讨
论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区分原则”
武装冲突中对平民的保护
成就与挑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平民居民的保护
战时保护平民的国际规则
海战法对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格林伍德《国际人道法(战争法)》报告述评
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与国际人道主义法
联合国人道主义法小组委员会
用国际人道主义法武装部队
中国军队与国际人道主义法
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违反之罪行的国际惩治措施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达斯科·塔迪奇案”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国际刑事法院的作证问题
从科索沃和车臣战争看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法的适用
附录
一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二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三 《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公告》(199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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