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西方的治理和全球治理理论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甚至极其危险的因素。首先,全球治理基本的要素之一是治理主体,全球治理主体中的国际组织和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受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所左右,因此,全球治理的过程很难彻底摆脱西方国家的操纵。其次,全球治理的规制和机制大多由西方国家所制定和确立,全球治理难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意图和价值。最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治理理论,尤其是全球治理理论,建立在政府的作用和国家的主权无足轻重、民族国家的疆界模糊不清这一前提之上,强调治理的跨国性和全球性。这里的危险就在于,削弱国家主权和主权政府在国内
和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客观上有可能为强国和跨国公司干涉别国内政、推行国际霸权政策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有可能成为某些跨国公司和国家干预别国内政、谋求国际霸权的理论依据。所以,对于治理理论,特别是全球治理理论的这一危险倾向,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警惕。
尽管民族认同的形成是由不同社会行为者和社会组织共同完成的,但是国家组织和官员是其中的主力。它们或者是上述几种力量发挥作用的中介,或者直接为认同的形成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和制度性保障。它们的主要贡献是:在国家领土范围内建立包括道路、邮政、通讯等在内的新的文化基础设施,为新产生的想像中的民族认同的传播提供渠道,而且在必要的时候控制、压制或消除其他竞争性认同。
各国情况的不同造成了现代国家形成的不同类型,也决定了民族认同形成路径的差别。斯特拉耶区分了两类国家形成。一种是在原来的统治区基础上形成一个单一的国家,比如法国和英国,另一种在分裂的状态下经过统一,形成单一的国家,比如德意志和意大利。这样,一开始就是统一的国家和不断统一的国家在认同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前者,民族主义发展更早,也很自然,没有遇到太多的阻碍,也不需要花费太多的动员。在后者,德意志人和意大利人通过不断的战争才实现了统一,通过统一语言、文字等工作才实现了认同的一致化。19世纪的意大利民族主义者Massirnod‘Azeglio谈到意大利的统一时曾说过,“我们已经建立了意大利,现在我们必须制造意大利人。
从绝对主义国家转变为现代国家,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完成的,主权从专制君主手中转移到国民代表机构手里,实现了民族国家的资本主义改造。以代议制、选举制度、法治、福利制度以及自由民主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一系列现代制度建立起来,实现了国家内部管理的“文明化”或“绥靖”,改善了统治技术,掩盖了国家的暴力特征,弱化了其阶级性,使国家带有了全民色彩。阶级性的弱化,使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的重合范围更大,减少了相互之间的矛盾。以
现代制度为基础的国家再次成为塑造民族国家认同的决定性力量。霍布斯鲍姆认为,源于19世纪欧洲的民族意识是由人民—国家—民族—政府(people-state-nation-government)四个因素组成的,他们应该达到一致的重合。在实践中,国家和政府这两个概念是由政治标准决定的;人民和民族概念主要由有助于创造出或虚构共同体的前政治标准塑造的。政治会不断为了实现其自身目的,接管或改造这类前政治要素。
如果从政治与市场在国家职能中所起主导性作用的程度而言,国家职能的历史沿革事实上就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即从国家暴力占主导的、突显政治功能的时期,走向以市场为主导的、生产为主导的阶段,最后走向了政孜与市场并重的时期。
国家职能不是抽象的,必须借助具体的制度安排才能体现出现,职能是具体的、现实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职能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化。政府职能的合理设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的效力和效果,影响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地位。政府职能是政府在代表国家对社会施加统治和管理过程中自身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了政府的实质和活动的内容。其目的是将统治阶级意志具体化,政府职能围绕国家的目标而形成,一般而言,它涵盖这样几个方面:维护国家主权,保卫国家领土完整,防止外来威胁、干涉和侵犯;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控制或施加影响;管理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社会福利;发展与他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
政府职能不是僵化不变的。人类社会历史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决定了政府职能也是需要不断调整和转型的。从西方国家历史发展的经验来看,政府职能经历过这样几个阶段:第一是“守夜人”的小政府。在早期或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不必干预经济活动,不断增进国民财富的最佳办法是给予市场以完全的自由,政府对市场所作的任何干预都被视为不合理。政府职能是消极的,其作用领域是有限的,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秩序,保护社会成员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并为市场运作提供公共物品。但是,市场对社会资源的垄断也存在着缺陷,仅仅依靠市场无法解决资本集中、垄断、失业、社会不公等问题,“市场失效”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积极干预的大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效”,二战前后罗斯福新政和凯恩斯主义认为,市场缺陷只有通过政府行为加以弥补。政府的行为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因此,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为运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及一系列规制提供必要的制度,对宏观经济进行管理,同时直接提供物品改善人民福利。但政府对市场的积极干预,导致政府职能扩张和机构膨胀,也导致了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了“滞胀”危机和“政府失效”。
再则就是政府与市场合作阶段。20世纪80年代英国和美国的政府职能发生重大调整:一是政府职能的范围收缩,通过规制缓和、机构精简和私有化等举措使市场机制大大增强;二是政府职能的目标转换,从“经济高增长”和“充分就业”转向适度增长与控制通货膨胀。90年代以来,以美国克林顿政府为代表,开始了政府与市场合作的“第三条道路”尝试,努力在自由放任与政府干预之间寻求平衡。也就是说,不再片面地强调市场独占或政府独占,而是强调两者的合作,在强调市场主导的基础上适当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政府的职能定位于为市场创造各种基础条件,通过有效的公共政策支持市场的运转。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国家的演变和消亡。国家职能也是历史的,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是国家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相互竞争、相互依赖、密切合作的结果。国家职能的发展变化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的实际结果和表现。当20世纪后期全球化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时,国家职能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全球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也极大地影响着国家职能的结构、功能和发展。
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建设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如地区间、阶层间和城乡间的贫富悬殊、生态环境恶化、突发性事件不可预见性、结构性失业,以及“三农”问题等。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的要求,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变保障主体一元为多元;积极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编制一张社会安全网,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制,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地区投入以及采取切实有效的扶贫措施等多种手段,缩小地区差别、阶层差别和城乡差距;增强社会冲突管理职能,倡导政府与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同利益集团的沟通与交流,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必要援助,形成与社会多元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多渠道、多层次社会利益协调机制;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继续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不可再生资源,控制人口增长,促进资源、环境、人口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
尽管全球化对国家职能提出了诸多的挑战,但是,全球化的进程也为国家职能的完善、发展提供了许多机会。接触、理解、更新关于国家职能的新观念,熟悉国家职能的新环境,调整国家职能的结构,需要更好的协调和策略指导。从自身历史、文化和政治行政传统出发,积极应对全球化,才能更好地改善国家职能,发展和维持全球治理的结构,促进民族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的协调。
所谓软权力即是指国际组织通过其奉行的原则,其介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跨国行为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多种渠道,对其他行为体产生的影响力。20世纪后半期所谓的多边合作基本上是一种“富国俱乐部”形式。来自少数富国的内阁部长或致力于研究同一议题的重要官员们召开会议然后制定规则。战后几十年来这种模式取得了一定成功,但在技术进步和市场化的推动下,这种模式的多边合作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抨击。尤其在参与程度和透明度等问题上,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发展中国家和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都不喜欢富国在他们不在时制定的俱乐部规则。国际组织掌控着重要的资源,但要求他们向更多的直接参与者开放的呼声也提高了。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组织与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分享权力已是大势所趋。如果不能与关键的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结成联盟,那么,它们的目标就不会得到与舆论的广泛支持,甚至失去合法性基础。因此,随着公众知情度和全球问题的关联程度越来越高,国际组织在处理跨领域问题的时候,只有更多地扮演整合的角色,建立开放的机制,重视软权力,即更多地发挥影响力而不是自上而下的等级权力,才能更好地适应今日世界发展的需要。
与软权力相关联的就是软规则的确立和运用。利用软规则的含义一方面是在传统的规则基础上加强这些规则之间的相容性和关联性,另一方面就是面对新出现的全球性问题制定广泛适应性的新规则。国际机制的目的是管理各种“问题域”,传统上各个国际组织根据授权各自独立地确定本组织正式的约束性规则,并依此进行管理。但是全球化的发展导致各种问题领域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新的行为体,尤其是商业公司、工商协会、劳工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越来越活跃地参与国际组织的决策过程,这就对分别处理问题的做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全球公民社会的多元需求和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协调,也要求确立新的制度原则、经济原则与社
会原则,从而把个别国际组织的规则与更为广泛的公共政策问题联系起来。因此全球范围的政治行为方式变革与确立更容易实施的操作性规则和扩大规则的适用性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当前对全球产生重要影响的问题如核扩散、生态、人权和发展,以及难民、移民、毒品和传染病等来看,国际组织的法制化应该继续得到加强。但鉴于国际组织目前的地位和职能,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仍处于“软立法”时期。在运转良好的国内社会中,大众政治和利益集团组织直接推动立法以及有关法律的实施,但是在国际事务中,国际组织通常缺乏类似民主社会的合法性,缺乏大众活动和立法活动之间的联系。例如联合国支持召开的讨论妇女社会地位的大会,并没有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因为不同的国家对这些大会的决议往往做出不同的解释。联合国的活动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影响公众的看法,也有助于在国内外发起运动,但是它们无法提供实现政策变革的“立法”。里约热内卢大会通过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21世纪议程》就是一个软立法的例证,它投有条约的地位,任何国家也无遵守的义务。同样,联合国废除歧视妇女公约的多数条款都与女权相关,但至今没有成为全球适用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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