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项目融资已经成为国际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融资风险高,技术难度大,回收期又长,因此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架构中有必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在“论文”栏目中,徐冬根教授的《论国际项目融资架构中的权益平衡》一文认为,国际项目融资的架构,应当根据平衡原理,既正视项目融资法律关系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又顾及矛盾双方的合作性,使项目所在国政府与项目主办人偿款人以及贷款人与项目公司倾目主办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达到动态平衡。陈治东教授在《国际托收业务中银行责任之法律分析》一文中结合国内外的案例,探讨了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调整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关系,提出了依据URC522判断银行是否违反善意和合理谨慎义务、适用国内法判断银行的法律责任的观点,并从诉讼主体、诉因和归责原则三方面分析了如何解决国际托收争议。这对于中国法院正确审理国际托收争议案件以及合理确定银行的法律责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张湘兰教授和徐国平在《船舶油污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障碍的跨越》中认为,船舶油污给传统海事侵权损害赔偿法带来一个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即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在传统法律制度背景下,船舶油污所致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存在两大障碍:索赔资格和损害估算。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和美国油污法分别作了不同的跨越障碍的努力,为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船舶油污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应明确索赔资格主体和损害估算方式。 随着人权保障国际化的发展,国际人权法对国家紧急状态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而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又是国际人权法特别关注的一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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