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会的召开
1898年8月24日,俄皇尼古拉二世致函各国驻彼得堡使节,表达了他维持普遍和平和尽可能裁减军备的愿望,沙皇希望召开国际会议审议上述问题。然而,在其后的几个月中,各国反应较冷淡。为此,沙皇于1899年1月11日致函驻彼得堡各国使节,再次建议召开会议,并提出在限制军备和特定武器使用方面的八项具体议题。沙皇还建议,这一会议不应在任一大国举行,荷兰政府表示会议可在海牙召开。[1]于是,第一次海牙和会于1899年5月18日至7月29日召开,有26国与会,代表共计101人[2]。会议通过了最后文件,由三件公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和《将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三项宣言及决议、愿望等文件构成。
二、中国参加和会的情况
(一)与会情况
中国清政府应俄国、荷兰政府之邀派出了以驻俄公使杨儒为代表、包括驻俄二等参赞何彦升、驻俄三等参赞胡维德及二等翻译陆徵祥的代表团参加了会议。[3]清政府与会的主要考虑是:1.与会各国在会上均保有充分行动自由,“准驳之权在我”,不会被强加给义务;2.可了解情况,及时发现有关情况是否于中国有利;3.中国被邀与会,表明俄等大国对中国的重视,是中国具有某种相对较高国际地位的表现。[4]
清政府代表在和会上曾多次发言,阐述立场。[5]关于公约及宣言的签字及生效问题,各国代表在会上本来商定,可先行签字,是否批准由各国自行决定。然而后经各国代表协商,认为对公约如已签字,日后必须批准,签字截止日期为1899年12月31日。德国、奥匈帝国、英国、日本、瑞士、塞尔维亚和卢森堡等国均表示要暂缓签字。见此情形,中国代表团当即表示,亦需得到国内指示后方可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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