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事实,原告与第三者洼姑拿女优之间,订有契约,洼姑拿在原告之剧场公演三月,不许出演于其他剧场,原告对之,给付报酬。此旨曾载明雇佣契约(contract of luring),被告明知本约之存在,而以加损害于原告之意思,诱惑洼姑勒对原告拒绝履行契约。原告遂以被告侵害契约关系为不法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认容原告之请求为有理由。
今就本件所决定,提出意见三点于下:
(甲)第三者侵害雇佣关系为不法行为,本件主要之争点,基于雇佣契约债权关系之受侵害,与主人仆婢间身份关系之侵害得视为同一否,法官学者,主张各别,推事扩儿力兹基,唱消极说,其要旨曰:
侵害主人仆婢间之身份关系者,为不法行为之原则。当适用时,为原则之契约须存在。若适用于雇佣契约,例外也。而此例外,如徒弟、家事上之仆婢,手工上之仆婢,虽属雇佣契约,当可认为身份关系存在。如本件者,纯然契约关系之存在耳,碍难适用身份原则(ConleridgeJ.)。
此说主张主人仆婢间身份侵害之法则,无适用于一切雇佣契约侵害之理由。唯于雇佣关系中有身份关系色彩者,可适用从来之法则耳,依然置重于身份关系。若纯为契约关系,则不能因第三者之侵害,而认为不法行为。此盖依判例法法理而以本说所述案件之事实,为非主人仆婢间关系之受侵害,从而与前判例所认之事实,实质上不同一,故不能适用前判例也。自事实确定之方面,适用判例法理,此说亦未尝错误,而确定上述之事实,果适合于社会否,则问题也。
反之,积极说由法则解析之方面,主张本件事实,亦可依从来之法则而为裁判。其要旨曰:
“侵害主人仆婢间之关系者,为不法行为之法则,毕竟不外使提供劳服之义务者,不能履行义务。因之而侵害权利者之权利,为不法行为(the procurement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nigt is a cause of action)之理由,则对于由契约而生之权利,而诱惑义务者,使不履行契约,此其行为,自可适用此法则也。故苟有雇佣契约之权利存在时,契约劳务之性质如何,非所问也( Erl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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