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名著译丛: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作者最大的愿望是,让专业史学家和其他未受过法学教育的学者易于理解专业的、晦涩的美国法律史。然而,每个撰写专门学科史的学者,都会对这一问题变得敏感:面对不同的听众解说,无论是对科学史、经济史或者法律史,史学家都要直面忠于该学科内在的技术结构这一问题,同时,他们又要提供一种可以衡量该学科重要性的更为一般性的视角。这样,他们就要不断面临这样的选择:如何在技术上达到这一目的。完全非专业人员提供该学科内在的历史变化的基本内容和结构。排除这类(专业性)材料会误导读者相信,他可以人忽略一个学科的内在技术生命力是如何产生决定该学科历史的自治性力量。
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的主张是合理的。如果公众利益的惟一标准是经济发展的最大化,我们可举出这样一个事实:在革命后,美国法律制度为了促进发展目标而成功地转型了。但是,如果我们关注随之而来的经济财富和权利的分配结果——关注被合法没收社会财富,或者关注这一过程中因为经济发展而被强行征收补贴的受害人,那么,我们就很难将经济发展最大化描述为它体现了某些对社会客观需求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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