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车畜相撞引发的纠纷
1980年12月的一天入夜之后,斯坦·舒斯特(Stan Schuster)正驾驶着一台牵引拖车在雷丁城西南开放地区盖斯点公路上向东行驶。前车灯照亮前面有3头安格斯黑牛站在公路上,但来不及了,舒斯特的牵引车一下子撞上了牲畜,偏离了车道,然后又撞上了一棵树的树干。舒斯特的面部撕碎了,双腿严重粉碎,乃至必须从膝盖以上截肢。3头牲畜毁了,牵引车也差不多报销了。
尽管本书第三章和第四章集中关注的是那些与私法基本无关的纠纷,但这并不是说私法从来也不影响夏斯塔县农区居民如何解决纠纷。就像在这个舒斯塔事故中,当一台机动车撞上一头在夏斯塔县公路上闲逛的家畜时,加州的侵权法就可能影响这些损失将如何承担。
在这种车畜相撞的故事中,有一个方面从一开始就值得强调。夏斯塔县的放牧主都认为,相当错误地认为,通过了封闭牧区法令之后,在受封闭法令影响的的地段,一旦发生牲畜同机动车相撞,放牧主对驾车人的法定责任就大大增加了。就如同在越界法案件中那样,大多数夏斯塔县牧人都趋向于以非此即彼的观点看待牲畜撞车法。他们认为,在开放牧区发生的相撞案件中,放牧主“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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