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每个社会都受到犯罪问题的困扰。为了应付这些犯罪问题,社会不仅完善一些规则用以禁止那些有害且与人们期望背道而驰的行为,而且改进诉讼程序来处理那些破坏规则的人。我们对犯罪和刑事司法的现有认知的很重要部分来源于我们的祖先。当然,也有许多是来自于研究其他相比邻社会和文化处理类似问题时的做法。事实上,每个人类社会对造就刑事司法异彩纷呈的历史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从埃及法老到澳洲原住民,从孔子到穆罕默德,从斯堪的纳维亚的武士到蒙古民族——所有这些以及其他不计其数的文明都在成就今天刑事司法的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尽管现代社会保留了许多历史遗留下的多样性,但许多国家而今在构造其刑事司法体系时,或多或少地效法着由英格兰发展的对抗制或首先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审问制。
至少500年以来,无数政治家、法律实践者以及学者都对上述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因为长久以来,对抗制都与英国普通法相结合,而审问制则同欧洲大陆法相交融,所以很多此类比较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贯穿于普通法与大陆法的根本性差异上。诸如,由法官们创造的判例法相对于由国王或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先前判例的约束力相对于成文法条在每一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作为事实发现者的陪审团相对于作为事实审理者的职业法官;口头程序相对于书面程序,等等。
尽管普通法与大陆法之间的这些根本性差异非常重要,但它们并不能代表对抗制与审问制刑事程序之间的所有区别。这些区别的产生与其说是源于普通法与大陆法之间基本原则的差异,不如说是由于两大法系对刑事法律迥然不同的适用方式。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