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反海外贿赂行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FCPA)的制定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在对该事件的调查过程中,人们发现有许多美国企业在其内部设立了秘密贿赂资金,专门用于国内的政治献金以及贿赂国外政府官员。为制止这种腐败行为,经福特总统批准,组建了一个以商务部部长为主席的工作组。该工作组提出了一个要求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修订的议案,报请参众两院审议通过。在经过参众两院的激烈辩论后,1977年12月6日《反国外贿赂行为法》正式出台,并于1998年进行了修订。<br> FCPA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成文法,对于美国企业的国际化运营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它主要由两组条款构成:记录与会计条款以及反贿赂条款。其中记录与会计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起到了里程碑般的作用。不论是COSO委员会于1992年所发布的内部控制框架,还是其后于2004年正式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乃至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都可以找到FCPA的影子。而反贿赂条款在1998年经修订之后,已经将管辖权扩展到所有在美国境内经营的以及所有与美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国公司,并且管辖的内容也扩展至为获取“任何不当利益”而进行的付款行为,同时扩展了对“外国官员”的定义,并取消了对某些非美国国民的刑事处罚的豁免。这在中美两国经济贸易额不断扩大、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对于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的影响无疑是巨大而又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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