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美国教育立法总述
一、美国教育立法的地位
由于其历史性,美国的教育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被有意识地设计成为一种既能保留多元性,又能从中求得一致性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同化千百万移民子女,把美国建成一个实力雄厚的社会。为此,美国的教育立法充分体现了“从多元性中求统一性”的精神,这种精神突出地体现在通过立法确认的教育权的分配上。联邦权力与各州权力的划分,基本上是在宪法中加以规定的。美国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联邦以及联邦各州共同行使的权力,同时在其修正案第十条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管理教育的权力属于宪法未加列举的权力,因此应由各州行使。然而,这并不等于联邦政府在教育上无所作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国会有权为共同防卫和一般福利的目的征收赋税。这就是说,联邦有为教育而课税,并在教育财政拨款的范围内立法的权力。至今美国联邦依据这一宪法赋予的权力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已达100多件。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新的科技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形势下,由联邦通过增拨教育经费法案以加强联邦对教育控制的趋势日益明显,联邦的教育立法范围日趋扩大。
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联邦通过了一系列的教育立法,大大鼓励和发展了美国的教育事业。1958年国会通过的《国防教育法》对美国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教育改革的兴起,起了很大的作用,被称为美国教育史上划时代的文献。此外,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和1965年的《初等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同时也为美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财富:1982年美国共有23284万人口,国民生产总值为30730亿美元,人均13197.9美元。美国在教育上每花1美元,就会使国民生产总值增加6美元。
20世纪80年代以来是美国开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时期。90年代,自称教育总统的布什上台后,制定了《全美教育目标报告》,颁布了《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自克林顿接任总统后,该法得到了来自民主党与共和党,几乎每个重要的全国性家长组织、教育组织、商业机构以及政府官员和议员们的强有力的支持。随后联邦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改进美国学校法》、《学校与就业机会法》、《学校贷款改革法》等等。这些立法都得到国会预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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