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州法和既定权利
范霍恩的承租人诉多兰斯
这是一起联邦巡回法院案件,在这个案件里,威廉.佩特森法官判决宾夕法尼亚州的一条法令无效。该州于1787年曾通过授予已被它给予他人的土地解决了一起土地所有权争端。但是三年后,立法机关改弦易辙,废除了它所谓的“确认法”。然而,多兰斯根据原先的法令要求取得所有权。根据几条理由,原告显然有权获得胜诉,佩特森就这样给陪审团作了指示。他对陪审团的下述指示超越有关法令的专门事项,广泛论述了司法审查、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以及宪法限制这样一些主题。值得注意的是,他对司法权和联邦宪法契约条款的评论对以后数十年的判决及其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佩特森法官
先生们,为了帮助你们作出裁决,我将要考虑:
一、“确认法”的合宪性;或者换句话说,立法机关是否有权制定这一法案?
立法是最高权力的行使。立法机关必然被赋予重大的权力:在某些政体下,立法机关的法案不可抗拒,不受任何控制。在英国——我们绝大多数法律原则和立法概念都来自那里——议会的权力高于一切,漫无边际。……
英国的一些法官曾大胆断言,一项违反天然公正的议会法案是无效的;但是这个看法与议会法案的有效性不能由司法部门提出异议这一论点相抵触:它没有争论余地,必须服从。议会权力是绝对的、高于一切的;它在政治存在的等级上是最高级的。此外,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没有基本法,没有看得见的、s实实在在的、确定无疑的东西可据以检验一条法规。而美国的情况迥然不同:联邦每个州都有它自己的严谨精确的成文宪法。
宪法是什么?宪法是人民强有力的手勾画出来的,其中确立了基本法某些首要原则的政治体制。宪法是固定不变的;它包含人民的永久性意愿,是国家的最高法;它高于立法机关的权力,只能由制定它的权威予以撤销或更改。
赋予生命的原则和致人死地的打击必然出自同一只手。立法机关是什么?是宪法的创造物;他们因宪法而存在;他们的权力来自宪法;宪法是他们的授权书;因此,他们制定的一切法案必须符合宪法,否则即届无效。宪法是处于创始的、至高无上及不受限制的地位的人民自身的产品或意愿。法律是处于派生及从属地位的立法机关的产品或意愿。一个是创造者的产品,另一个是创造物的产品。宪法确定立法权力的行使范围,并规定它必须遵循的运行轨道。总之,先生们,宪法是政治制度的太阳,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必须绕着它转。不论其他国家的情况如何,在我国却毫无疑问,立法机关的任何法案,凡与宪法相抵触者,均属绝对无效。……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稳定和恒久的,不受时代特征影响,也不随形势变化消长:尽管相反利益竞争激烈以及斗争各方行使暴力,宪法始终坚定不移,就像狂风暴雨中的一座大山,或波涛汹涌大海中的一块磐石。我认为下列观点是明确的:如果立法机关的一项法案违反宪法原则,前者必须让步,并因为与宪法原则不一致而予以摒弃。我还有一个同样明确合理的观点,那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职责是恪守宪法,宣布该法案无效。宪法是立法权威之本,是全部法律的基础,是立法者和法官据以行事的规则和授权书。我国的司法机关不是政府的从属部门,而是政府的并列部门,这一重要原则在讨论目前这些问题时绝不可予以忽视。
谈了上面这些初步看法以后,我们再来研究“确认法”,并用宪法来检验它的合法性。
在辩论过程中,双方律师都把《权利法案》以及宾夕法尼亚州新通过的宪法的某些部分作为依据,现在我来把它们念一下,然后在指示的后半部分偶尔提及它们。……
从这几段话可以明显地看出:获得财产、占有财产以及保护财产,是人的天赋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人有一种财产感:财产对于他们的生存必不可少,同他们的天然愿望和需要相一致,财产的安全是促使他们在社会里联合起来的目的之一。没有人愿意成为他在其中不能享有诚实劳动果实的社会的一分子。因此,保护财产就是社会契约的一个首要目标,根据宾夕法尼亚州新制定的宪法,它已成为一个根本法。每个人都应该为公共目的和公众的迫切需要作出贡献;但是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公众的利益放弃或牺牲他的全部财产、不动产和动产,而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种做法会给个人背上包袱,而这个包袱是应该由全社会来背的。英国历史上从未有过这种例子;拥有引以自豪的无限权力的议会从未这样侵犯过私有财产;如果他们确曾侵犯过,那也只是为了显示无限权力的危险性,那就是行使权力而不是行使权利。这样的法案是立法中的一个谬种,使全人类震惊。因此,立法机关无权制定一个法案,剥夺一个公民的终身保有的不动产,并将其授予另一个公民,却不给前者以公正的赔偿。这种做法与理智、正义和正直的品德不一致,与人类的舒适、安宁及幸福不相容,违反自由政体下的社会联合原则;而且,最后一点,违反宪法的文字和精神。总之,每个人设身处地都会认为它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接下去要探讨的一点是,即使给予赔偿,立法机关是否有权制定法案剥夺一个公民的不动产并将其授予另一个公民。立法机关在某些紧急情况下有权行使这个大权,这是社会契约的性质和宪法的语言强调的。宪法称,众议院拥有一个自由国家或州所必需的一切权力,但无权增添、更改、废除或违反这部宪法的任何部分。被告方的推理过程几句话就可以说明。夺取私人财产的专制权力一一一些学者这样恰如其分地称呼它一一当国家紧急情况要求这样做时,是每一个政府都有的;这种权力是必须有的;没有它,政府就不能生存。既然如此,这项权力交给立法机关,要比交给其他任何单位安全得多。理由是,立法机关除非在紧急或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会行使这种权力。这个推理是有说服力的。不过,很难出现这种情况,国家的迫切需要的性质竟会准许夺取属于一个公民的地产并将其给予另一个公民,或试图为这种行为开脱。对于国家来说,土地被授予哪些公民是不重要的;但是一旦授予了,就要保证它的安全,使土地所有人安心享有,这才是最最重要的。宪法维护这一点,并使它成为神圣不可侵犯。先生们,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在心,本案是一个地产案件;企图剥夺依法授予一批公民的地产,目的是将其授予另一批公民。它不能和战争、饥荒或其他极端紧急时期没收或使用动产相比,也不能和在非常时期或形势逼迫下暂时占有土地相比。在后一种情况下,财产没有改变,权利没有被剥夺,所有权仍然存在,土地所有人尽管一段时间里失去了土地,却仍然是土地的所有人和主人。占有因紧急情况而产生,紧急情况过去,占有即告终止。必要性的权利得到满足并到此为止;它不影响所有权,具有暂时的性质,不能永远存在下去。宪法明确宣布,获得、占有和保护财产的权利是天赋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不是立法机关恩赐的权利,而是来自宪法的应得权利。它是神圣的;因为宪法进一步宣布,立法机关无权添加、更改、废除或违反宪法的任何部分。宪法是立法权力的来源和尺度。宪法告诉立法者,你只能走这么远,不能再远。宪法的原则丝毫不能动摇,宪法的规定丝毫不能去除。标新立异是危险的。一次侵权会导致另一次侵权;一个先例会产生另一个先例;做过的事情可能再做;这样基本原理将被普遍违反,最后宪法就会遭到破坏。假如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一个只涉及某些人利益的法案夺走一个公民合法获得的土地,并把它给予另一个公民,那么安全何在,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又何在?私有财产权利由一般的、众所周知和已被确认的法律管理、保护和支配,并由一般的、众所周知和已被确认的法院裁决,这些法律和法院的制定和建立并非出于一时的急需,亦非为了一个眼前的目的或暂时的利益。它们的作用和影响是相同的和普遍的;对所有的人都有压力。因此才有保证与安全、安宁与和平。一个人不怕另一个人,也没有人怕立法机关。与其赋予立法机关在本案中行使得如此不必要、危险和巨大的权力,不如冒可能带来一些危害的险,那样要明智和安全得多;按照辩论的充分表述,这项权力是无限的,至高无上的。因为立法机关不但评定了案件的必要性,而且还评定了它的性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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