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责任的早期形式
本书的目的
本书的目的在于概括性地介绍普通法。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除了逻辑以外,还需要其他工具。证明体系的逻辑一致性要求某些特定的结论是一回事,但这并不是全部。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一个时代为人们感受到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在决定赖以治理人们的规则方面的作用都比三段论推理大得多。法律蕴涵着一个国家数个世纪发展的故事,我们不能像对待仅仅包含定理和推论的数学教科书一样对待它。要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段了解它以前是什么,以及它未来会成为什么样子。我们必须交替地参考历史和现有的立法理论。但最困难的工作是要理解,两者在每一个阶段如何结合在一起产生出新东西。在任何特定时代,法律的内容,就其本身而论,都完全可能与时人所以为便利的东西严丝合缝;但是它的形式和机理,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导致我们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则极大地依赖于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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