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出作为王室特权的咨审调查得以例行使用后,布伦纳的论文继续展开,盎格鲁一诺曼的这一制度偶尔也被作为特权授予一方使用,并最终由亨利二世在诺曼底和英格兰的法令转变为一种普通当事人也可在王室法庭适用的证据制度。同许多其他历史学家一样,我也深信,尽管并非“没有问题”,(37)然而就宣誓咨审的历史而言,布伦纳是对的。不过,王室的宣誓咨审并非陪审制兴起的唯一因素,自由民众陪审的传统可能加速了亨利二世及其后继者普通法陪审查证制度的成功。现在我们就来讨论这一点。布伦纳对于英国材料的关注远逊于他对大陆的关注,且对某些干扰性因素未给予足够的注意。比如一俟有了足够丰富的证据出现,我们就在斯堪的那维亚诸国发现了由邻人宣誓组成的陪审团,它们在诉讼中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200年左右瑞典的namnden及冰岛、挪威的早期陪审员同样如此一当然这些地方我们都不能说存在什么法兰克或诺曼的影响。978-1008年间(可能是997年)艾塞尔雷德旺蒂奇法典(Wantage Code of Aethelred)的第三章清晰地记录了如下内容:每郡(wapentake)12名乡绅(thegn)在郡长率领下前往法庭,手持圣物宣誓,他们既不指控任何无辜者,也不隐匿任何有罪者。(38)这一我们在其他丹麦法制度中发现的原则适用于5大自治市(Five boroughs),也更属于上述同一个斯堪的那维亚世界。要不是缺乏一个王室命令,它就与法兰克的刑事咨审调查非常相似了,并显然是一个控诉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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