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诉讼的演进与发展》:
法制史学家一般认为,古代英国法律体系是指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基本法律规范的综合。具体来说,英国早期的法律制度是随着5世纪中叶盎格鲁撒克逊人人侵不列颠岛,不断征服不列颠并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国家这一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大多数学者对英国法的研究主要始于5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不列颠岛建立国家到1066年诺曼入侵建立起封建王朝以前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而且将这一时期英国所实行的法律统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法(Anglo-Saxon Law)。
这一时期的不列颠经历了日耳曼人的人侵,因此古日耳曼法对古代英国法的影响极其深远。尽管英国法也受到了来自不同民族法律的影响,其中仍以古日耳曼法的影响为主。实质上,古日耳曼法是现代英国法的主要历史起源,也是普通法系的历史起源,普通法是在日耳曼习惯法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可以说,1066年之前的英格兰是处于日耳曼法的控制之下的。
古日耳曼法对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英国法包含了浓厚的日耳曼法的因素,无论其具体的法律制度还是法律观念无不打上了古日耳曼法的烙印。因此,要考察英国法及其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首先应回溯到公元4世纪时期的古日耳曼部族法。其中,法兰克帝国时期的法律最具影响力,它对诺曼王朝对英国的统治乃至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法主要是古代日耳曼民族习惯与英格兰社会生活实践相结合而产生的习惯法。习惯法是当时英国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英国法就如同是“一条以古代盎格鲁撒克逊法为源头,先后汇人了古代丹麦法和诺曼封建契约法的习惯法长河。”在古日耳曼法的影响下,这一时期的英国建立了带有浓厚日耳曼法色彩的司法组织及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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