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国家的大部分国际私法学者认为,管辖权问题是国际私法的首要问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源头,其相关制度非常发达。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对于整个普通法系民商事管辖权机制的建构和走向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我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通过分析有关英国民商事管辖权的著述、判例和法规,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全书共分九章。
第一章为英国民商事管辖权概述。本章阐述了英国民商事管辖权的分类和英国法院民商事管辖权的分配。根据英国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不同,可把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依《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以及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确定的管辖权和依英国普通法确定的管辖权。为了替下面的研究铺平道路,本部分还阐述了英国的民事法院系统和法官以及英国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案件管辖和移送管辖制度。
第二章为管辖豁免。本章阐述了英国的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国际组织的豁免制度。根据《1978年国家豁免法》,外国国家可以获得联合王国法院的管辖豁免,但该法规定了广泛的例外。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英国法院无权受理对依据《1964年外交特权法》或者《1968年领事关系法》享有豁免权的任何人提起的诉讼或其他程序以及针对受法规特别保护的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的诉讼或其他程序。
第三章为依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规则确定的管辖权。本章分析了第44号规则的基本结构、适用范围和联合王国法规定的住所概念,并依次阐述了第44号规则的管辖权规则:不考虑住所的专属管辖权,应诉管辖权,保险合同、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管辖权,协议管辖权,对住所在联合王国的被告的一般管辖权,对住所在另一成员国的被告的特别管辖权,对住所不在成员国的被告的剩余管辖权,申请临时或者保护措施,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此外,本章还探讨了联合王国在实施第44号规则时遇到的问题:规则管辖权的程序性修改和联合王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
第四章为依普通法确定的管辖权。英国法院对有关外国土地所有权、外国知识产权、外国刑法和税法及类似公法、国家行为的案件无管辖权。普通法管辖权规则可简要地概括为: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如果被告身处管辖区之外,则进行送达前要取得法院的许可。在第44号规则不影响英国法院管辖权的案件中,如果被告已在管辖区内被适当送达,则就该案件而言法院享有对被告的管辖权。除非传票的送达被撤销,任何关于法院不应当行使管辖权的抗辩,要通过依《民事诉讼规则》第11章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提出。英国法院有中止诉讼的普遍自由裁量权。
第五章为海事管辖权概述。本章分析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的区别,阐述了对物诉讼中的送达规则和英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海事公约的内容,探讨了第44号规则、《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以及《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对海事对物诉讼的影响。
第六章为婚姻家庭案件及继承案件管辖权,阐述了婚姻诉讼案件管辖权(包括离婚、司法别居或者婚姻无效诉讼的管辖权,死亡推定和婚姻解除的管辖权,身份宣告的管辖权,经济扶助和扶养管辖权和多配偶婚姻问题)、家庭案件管辖权(包括监护和保佐管辖权、收养管辖权、婚生地位宣告的管辖权、准正的管辖权和对精神失常者的管辖权)以及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批准遗产代理的管辖权和继承管辖权)。
第七章为破产和解散管辖权。如果案件属于欧盟理事会2000年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的适用范围,则依该规则确定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否则将依英国的破产法确定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八章为送达、异议管辖权及挑选法院。《民事诉讼规则》重写了英国的送达规则,它修改了以前的许多相关法律。如果诉状格式已被送达,而被告异议送达的适当性或管辖权的存在的,其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11章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最后可考虑的管辖权上的主要策略是:对对方当事人试图通过另一法院的诉讼确立的责任,获得英国法院的宣告性救济。
第九章为临时救济和保护措施,主要阐述了可从英国法院获得的临时救济的种类和一般程序以及英国法院授予临时救济的管辖权。
最后为“结论”,阐述了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英国 民商事管辖权 欧盟理事会规则 布鲁塞尔公约洛迦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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