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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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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03654252
  • 作      者:
    欧福永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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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欧福永,1975年8月出生,湖南永州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自2003年起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主编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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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普通法系国家的大部分国际私法学者认为,管辖权问题是国际私法的首要问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源头,其相关制度非常发达。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对于整个普通法系民商事管辖权机制的建构和走向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我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通过分析有关英国民商事管辖权的著述、判例和法规,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全书共分九章。
  第一章为英国民商事管辖权概述。本章阐述了英国民商事管辖权的分类和英国法院民商事管辖权的分配。根据英国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不同,可把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依《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以及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确定的管辖权和依英国普通法确定的管辖权。为了替下面的研究铺平道路,本部分还阐述了英国的民事法院系统和法官以及英国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案件管辖和移送管辖制度。
  第二章为管辖豁免。本章阐述了英国的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国际组织的豁免制度。根据《1978年国家豁免法》,外国国家可以获得联合王国法院的管辖豁免,但该法规定了广泛的例外。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英国法院无权受理对依据《1964年外交特权法》或者《1968年领事关系法》享有豁免权的任何人提起的诉讼或其他程序以及针对受法规特别保护的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的诉讼或其他程序。
  第三章为依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规则确定的管辖权。本章分析了第44号规则的基本结构、适用范围和联合王国法规定的住所概念,并依次阐述了第44号规则的管辖权规则:不考虑住所的专属管辖权,应诉管辖权,保险合同、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管辖权,协议管辖权,对住所在联合王国的被告的一般管辖权,对住所在另一成员国的被告的特别管辖权,对住所不在成员国的被告的剩余管辖权,申请临时或者保护措施,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此外,本章还探讨了联合王国在实施第44号规则时遇到的问题:规则管辖权的程序性修改和联合王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
  第四章为依普通法确定的管辖权。英国法院对有关外国土地所有权、外国知识产权、外国刑法和税法及类似公法、国家行为的案件无管辖权。普通法管辖权规则可简要地概括为: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如果被告身处管辖区之外,则进行送达前要取得法院的许可。在第44号规则不影响英国法院管辖权的案件中,如果被告已在管辖区内被适当送达,则就该案件而言法院享有对被告的管辖权。除非传票的送达被撤销,任何关于法院不应当行使管辖权的抗辩,要通过依《民事诉讼规则》第11章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提出。英国法院有中止诉讼的普遍自由裁量权。
  第五章为海事管辖权概述。本章分析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的区别,阐述了对物诉讼中的送达规则和英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海事公约的内容,探讨了第44号规则、《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以及《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对海事对物诉讼的影响。
  第六章为婚姻家庭案件及继承案件管辖权,阐述了婚姻诉讼案件管辖权(包括离婚、司法别居或者婚姻无效诉讼的管辖权,死亡推定和婚姻解除的管辖权,身份宣告的管辖权,经济扶助和扶养管辖权和多配偶婚姻问题)、家庭案件管辖权(包括监护和保佐管辖权、收养管辖权、婚生地位宣告的管辖权、准正的管辖权和对精神失常者的管辖权)以及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批准遗产代理的管辖权和继承管辖权)。
  第七章为破产和解散管辖权。如果案件属于欧盟理事会2000年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的适用范围,则依该规则确定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否则将依英国的破产法确定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八章为送达、异议管辖权及挑选法院。《民事诉讼规则》重写了英国的送达规则,它修改了以前的许多相关法律。如果诉状格式已被送达,而被告异议送达的适当性或管辖权的存在的,其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11章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最后可考虑的管辖权上的主要策略是:对对方当事人试图通过另一法院的诉讼确立的责任,获得英国法院的宣告性救济。
  第九章为临时救济和保护措施,主要阐述了可从英国法院获得的临时救济的种类和一般程序以及英国法院授予临时救济的管辖权。
  最后为“结论”,阐述了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英国 民商事管辖权 欧盟理事会规则 布鲁塞尔公约洛迦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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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豁免
  国际组织是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9世纪初,随着国际间多边交往的发展,国际组织开始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组织有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各种影响较大的国际组织已达4000多个,其中政府间的重要国际组织早已超过500个.〔127〕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和豁免,是在一般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的一些国际组织大多直接适用有关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法律规则。后来,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赋予了国际组织一定范围内的特权和豁免。其豁免权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得到公认的国际组织,在当代首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1946年2月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第2条就明确规定:"联合国及其财产和资产,不论位于何处和由何人保管,对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享受豁免权,但如遇特殊情况而经联合国明确放弃不能被理解为扩及任何执行措施。"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第四节再次重申了上述原则。
  在英格兰,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英格兰法院无权受理针对一个受到法规特别保护的国际组织或其官员的诉讼或其他程序。〔128〕
  《1968年国际组织法》(它废止并取代了《1950年国际组织(豁免与特权)法》)授权联合王国政府通过枢密院令,给予联合王国所属任何国际组织,在联合王国以完全的诉讼和法律程序豁免;〔129〕给P60予国际组织代表或其机构、委员会或其他从属团体的代表、该组织特定的高级官员和组织雇佣的专家或在组织中服务的专家或从事服务的人员,以在相应的诉讼和法律程序中给予使馆馆长的类似豁免;〔131〕并且给予该组织的下属官员和仆役以有限的诉讼豁免,但这种豁免仅扩及其履行官方职责过程中所做或未做的事项。这类豁免不可授予在联合王国内的女王政府代表或作为其职员的任何人士〔131〕
  该法还授权英王通过枢密院令将诉讼豁免授予任何国际法庭的法官、登记官员(registrars)和其他官员,或出席这种法庭任何程序的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证人,以及在联合王国参加会议的外国政府和英联邦各国代表及其正式职员。〔132〕
  在任何诉讼中,如果就某人是否享有外交或领事豁免权存在疑问,由国务大臣或依其授权签发的阐明与该问题有关的任何事实的证明,是该事实的结论性证据。〔133〕
  尽管《1950年国际组织(豁免与特权)法》已被废止,但依据该法律所作的枢密院令却继续有效。〔134〕为了把《1968年国际组织法》及其前身适用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大量处理特别和高技术性事务的众多国际组织,联合王国已制定了枢密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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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内容摘要

第一章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概述
第一节 英格兰民商事管辖权的分类
一、依《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以及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确定的管辖权
二、依英格兰普通法确定的管辖权
三、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和《布鲁塞尔公约》以及洛迦诺公约》与普通法管辖权规则的关系
第二节 英格兰法院民商事管辖权的分配
一、英格兰的民事法院及法官
二、民商事管辖权的分配

第二章 管辖豁免
第一节 国家豁免
一、概述
二、《年国家豁免法》
第二节 外交豁免
一、外国外交人员
二、外国领事
三、豁免的放弃
四、证据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豁免

第三章 依欧盟理事会年第号规则确定的管辖权
第一节 欧盟理事会年第号规则概述
一、第44号规则的基本结构
二、第44号规则的适用范围:第1条、第66-68条和第71条
第二节 住所:预备问题
第三节 第44号规则的管辖权规则
一、不考虑住所的专属管辖权:第22条
二、应诉管辖权
三、保险合同、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管辖权
四、协议管辖权:第23条
五、对住所在联合王国的被告的一般管辖权:第2条
六、对住所在另一成员国的被告的特别管辖权:第5-7条
七、对住所不在成员国的被告的剩余管辖权:第4条
八、临时或者保护措施申请:第31条
九、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十、“规则管辖权”的程序性修改
十一、联合王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

第四章 依普通法确定的管辖权
第一节 普通法管辖权规则概述
一、管辖区内的送达
二、管辖区外的送达(域外送达)
三、普通法管辖权不存在的情形
第二节 通过管辖区内的送达开始诉讼
一、概述
二、中止诉讼——概述
三、预先不存在管辖条款:一般途径
四、预先存在管辖条款(协议)
五、仲裁协议
第三节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
第6章 规定的域外送达开始诉讼
一、概述
二、授予许可的管辖权——《民事诉讼规则》
第6章 第20条
三、对是否满足《民事诉讼规则》
第6章 第20条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标准
四、《民事诉讼规则》
第6章 第20条被满足后的进一步要求:《民事诉讼规则》
第6章 第2l条

第五章 海事管辖权概述
第一节 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一、对物诉讼是针对物(rem)提起的
二、物的定义
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的方式
二、送达可足以确立管辖权
三、物的扣押
第三节 英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海事公约
一、《扣船公约》
二、《碰撞公约》
第四节 第44号规则和《布鲁塞尔公约》及《洛迦诺公约》
一、第44号规则和《布鲁塞尔公约》及《洛迦诺公约》的影响
二、第44号规则和海事对物诉讼
第五节 《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的影响
一、诉讼被中止时的临时救济
二、《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第34条对海事对物诉讼的影响

第六章 婚姻家庭案件及继承案件管辖权
第一节 婚姻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一、离婚、司法别居或者婚姻无效诉讼的管辖权
二、死亡推定和婚姻解除的管辖权
三、身份宣告的管辖权
四、经济扶助和扶养管辖权
五、多配偶婚姻
第二节 家庭案件管辖权
一、监护和保佐管辖权
二、收养管辖权
三、婚生地位宣告的管辖权
四、准正的管辖权
五、对精神失常者的管辖权
第三节 继承案件的管辖权
一、批准遗产代理的管辖权
二、继承管辖权

第七章 破产和解散管辖权
第一节 破产
一、适用欧盟理事会第1346号规则的场合
二、不能适用第1346号规则的场合
第二节 公司的解散
一、有清偿能力公司的解散
二、无清偿能力公司的解散

第八章 送达、异议管辖权及挑选法院
第一节 送达
一、管辖区内的送达
二、管辖区外的送达(域外送达)
第二节 异议法院的管辖权
一、一般原则
二、因送达而产生的技术性管辖权
三、异议程序:《民事诉讼规则》
第11章
四、异议管辖权的理由
五、同时提出中止诉讼申请
六、被告是否应当基于实体上的理由请求法院剔除(strikeout)诉求?
七、原告是否应当请求法院作出简易判决?
八、异议管辖权:结论
第三节 中止诉讼
第四节 禁诉命令
一、概述
二、对答辩人的对人管辖权
三、授予禁令的原则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五、附属措施(ancillarymeasures)
六、违反禁诉命令
七、禁诉命令——进一步的发展
第五节 宣告性救济
一、概述
二、对被告的对人管辖权
三、作出宣告——实体法

第九章 临时救济和保护措施
第一节 可从英格兰法院获得的临时救济
一、可从英格兰法院获得的临时救济的种类
二、获得临时救济的一般程序
三、冻结令
四、搜查令
五、临时支付
六、临时禁令
第二节 从英格兰法院获得临时救济
一、授予临时救济的管辖权
二、当诉讼被中止时的临时禁令
三、判决后的临时救济命令
四、在其他成员国执行英格兰法院的命令

结论
一、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
二、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对完善我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启示
附录一 英国法院根据第44号规则和普通法拥有的管辖权的相互关系图
附录二 名词术语中英文对译
附录三 主要案例索引依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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