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纳瓦拉]
涉及纳瓦拉是否加入巴斯克总委员会以及替代它的巴斯克自治体制的创议权属于主管特殊权力机构,并由其多数成员作出决定,取代宪法第143条的规定。为使动议生效,特殊权力机构的决定需经专门举行的公民投票以多数有效票批准。
如果动议未获通过,只能在下届主管特殊权力机构任期内再次提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第143条规定的最短期限过后才能再次提出。
第5条[休达、梅利利亚]
如果休达市和梅利利亚市各自的市政府委员会成员以绝对多数通过成立自治区的决议,并由总议会按照第144条规定和组织法批准,那么这两个城市可以各自成立自治区。
第6条
当几个章程草案被提交到众议院宪法委员会时,将按收到的顺序进行研究。第151条所规定的两个月期限,从委员会结束草案研究或结束对陆续收到的草案的审查之日开始计算。
第7条[临时自治机构的解散]
在下列情况下,临时自治机构被视为解散:
1.根据本宪法通过的自治章程规定的机构成立。2.因不符合第143条规定的要求,为获得自治的动议未能通过。
3.如果该机构3年内未行使过渡性条款第1条赋予的权利。
第8条[宪法批准后的现任两院和政府]
一旦现行宪法开始生效,通过本宪法的两院,将行使宪法赋予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职能和权力,在任何情况下,其任期均不得超过1981年6月15日。
根据第99条规定,宪法的颁布是以后宪法规定适用的基础。为此,从颁布之日起30天内实施上述条款的规定。在此期间内,享有宪法规定的政府首相职能和权利的现任政府首相,可以决定使用第115条所赋予的权力,或通过辞职执行第99条的规定,在后者情况下,关于首相的情形适用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第115条规定解散议会的情况下,如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未颁布成法律,以前生效的规定将在选举中适用,但宪法第70条第1款第2项关于不可当选或不可兼任方面规定,关于选举年龄及第69条第3款的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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