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马·尧厄尼希(Othmar Jauernig)生于1927年5月12日。自1946年夏季起于(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大学学习法律,1950年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1953年以优异成绩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导师为Ernst Wolf教授。1955年11月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自1956年起成为法兰克福大学法律系Gehard Schiedermair教授的学术助手,于1957年5月获得“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大学授课资格(HB)。1961年9月起成为海德堡大学教授,曾先后拒绝了法兰克福大学(1962年)、波恩大学(1965年)和弗赖堡大学(1966年)的任教邀请,直至1995年9月30日于海德堡大学退休。曾于1990年至1993年作为海德堡大学法律系的代表和组建委员会参与了德累斯顿工业大学法律系的组建工作,于1995年11月1日获得累斯顿工业大学名誉博士的称号。
周翠,河北正定人。本科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民事诉讼法。2002年7月获德国图宾根大学LL,M学位。现于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律系攻读博士学位。
曾参与编写教科书“中国民事诉讼法”(江伟教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表论文“论中国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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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作为成文法系的代表之一,德国法对世界法制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其足迹遍及西欧、南美及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当代东欧国家。在亚洲,它对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的影响至今尤在。仅德国1892年颁布的、至今还在为德国市场经济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就得到了几乎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效仿,其示范功能可见一斑。
结合本国国情与本土法学资源,新中国自改革开放来也逐渐重视德国法的研究与借鉴。当今的中德两国法学与法律交流合作业已向多层次、全方位发展,从首脑对话、政府合作、立法咨询、院校项目到研讨会议、翻译介绍等,精彩纷呈。中国大陆赴德研修法科的留学人员也与日俱增。据初步估算,在德学习法律的中国学生或访问学者多达千人,攻读博士学位的也不下百人。
遗憾的是,无论研究德国法的学者、在德留学生,还是对德国法感兴趣的学子都感到缺少一套新颖的、系统性的中文版教材。鉴于此,留德学生联合组成了德国法翻译与编辑队伍,准备全面地、系统地将德国法的最新教材翻译成中文,一方面可为国内研究提供基本素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广大师生提供基本读物。这些教材均为最新版本,也是准备德国司法考试(Staatsexam)的常见参考资料。
当代德国法浩如烟海,任何法学科都有无数出版物可供选择。例如民法,除上百种不同层次的教科书(Lehrbuch)外,还有不下十种评论(Kommentar),有的评论长达数千页。而我们选择的教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些教科书的作者都是德国大学法学院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而且多半兼任德国法院的法官。由于做到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国内师生也可通过这些教科书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德国法的真实面貌。
在全球化以及欧洲统一进程的双重推动下,古老的德国法也经历了不断的变迁。可以说最近的债法改革根本地改变了百年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以适应欧盟指导条例(也称指令)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要求。德国法也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如其破产法改革就部分尝试了美国模式。而最近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则引进了和解制度。按照新法,法官在开庭时有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和解的可能,这不能不令人立即联想到中国的调解制度。作为这些教材的必要补充,我们也会陆续将一些重要的德国法律草案说明以及高价值论文译成中文并汇编出版,以让您及时了解德国法的动向。
在中国法制进程中,需借鉴一切国家的有益经验,而不必将目标局限于个别国家。我们并非唯德国法论者,每个国家有自己的国情,即使借鉴国外的做法也必须考虑步调与方式。世界法学是多样性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文化与司法传统。所以在处理本国法与外国法的关系时,应当采取立足本土、面向世界的态度,真正地将传统、借鉴与创新结合起来。我们也热忱欢迎有志德国法的同行,尤其是即将踏上德国征途的同学加入我们的行列。您可与本丛书的任何翻译或编辑人员联系,我们来自祖国各地,遍布德国各大城市,您肯定可以联系上。
感谢中国法学界的前辈对本丛书的关怀,正是前辈的精神在鞭策着我们,使我们有了翻译教科书的设想。也要向本丛书的德国顾问为我们推荐精炼而有代表性的教科书以及原作者在翻译过程中给予的无限协助表示由衷的谢意。最后还要感谢法律出版社、尤其是社长贾京平先生的通力合作。
祝您阅读之旅愉快。
吴越
2002年夏于法兰克福美因河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