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存储机构一方,设置和办理程序的技术可能性已经给定,并且预期不会妨碍其经营。
(4)从在一个州内以机器方式管理的数个或全部商业登记簿调用数据的,也可以给予承认。
(5)1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要件之一消灭的,应撤回承认。2滥用设备的,可以撤回承认。
(6)可以订立公法合同或行政协议代替承认。
(7)对个别调用的准许性的责任,由受领人承担。2存储机构只有在有理由时,才审查调用的准许性。3存储机构应当保证与人身有关的数据的传递至少能以抽样方法进行确认和审核。
(8)以在自动化调用程序中传递与人身有关的数据为限,受领人只能将此种数据用于向其传递数据应完成的目的。在依第2项第2款第2点予以承认时,应向受领人指明此点。
(9)受领人非为公共机构的,适用《联邦资料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并且由监督机关监督关于资料保护的规定的执行,即使无充分依据认为违背此种规定,也不例外。
(10)联邦司法部经授权,以行政法规并经联邦参议院同意,规定设置和使用依第1项的自动化调用程序的费用。2确定费率应以能够抵偿与设置和使用程序有关的人员和财物开支为原则;在此,还可以适当考虑对受益人的意义、经济价值或其他效用。
第10条 [登记的公告]
(1)对于商业登记簿中的登记,法院应以《联邦公报》以及至少一种其他公报予以公告。以法律无其他规定为限,应对登记的全部内容予以公告。
(2)自登载公告的公报中最后的公报发行之日结束时起,公告视为已经完成。
第11条 [官方公报的指定]
(1)法院应在每年的12月份指定在下一个年度期间进行第10条规定的公告的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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