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对德国《民法典》进行了其颁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修改,被修改的部分主要集中在债法中涉及给付障碍的内容。
首先是在债法总则中对给付障碍的修改:——新法以法律后果为中心的法条结构,代替了原法中以给付障碍的形态为中心的法条结构,并为此结构创设了“违反义务”这一给付障碍总的事实要件作为各种法律后果的出发点,而原来的“积极的债权损害”判例法制度也被吸纳进了这一事实要件。
——原判例法制度“交易基础的丧失”和“缔约责任”被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
——解约法的内容较原法更为合理。
其次是对债法分则中买卖合同法和承揽合同法的修改。
此次债法改革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将数个债法内容的单行法规收入《民法典》,具体内容见《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后面的附录。
另外,新法对原法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因为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故未作详细论述。
本文意图对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个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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