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其有独立的根据?从逻辑上说这并非不可能。然而法院希望减少而不是增加例外,这是出于我们已说明了的法院的宪法地位的愿因。只要它们在越权原则以内工作,它们就可以说它们是执行议会命令,并且是依照有关法律的旨意行使权力。这种抗辩本能叮能说明司法机关为什么喜欢尽叮能地把问题纳入管辖权的范围。这一做法的极端就是下述一种新的仍有争议的原则:任何一种法律错误,不论是否是卷宗表面上的错误。都可以判定为越权,即没有竹辖权。如果接受这 一新原则,过去的关于卷宗卜的错误的法律规则就是多余的了。如果司法复审的任何问题都可以从越权原则小找到依据,那就没有必要再对此另加例外。
冈此,总的趋向是:统一法院赖以控制行政当局行使权力的各种依据的理沦根据。
立法功能、行政功能、司法功能和准司法功能。
行政法需要有关基本宪法职能的始终如一的定义,例如立法功能、行政功能、司法功能以及有关其独特作用的准司法功能。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别有助于思想的清晰。但是。读者应当注意,法院醉心于比我们在此所讲的区别更加表面化、更加令人混乱的区別,这无助于弄清问题。从特殊的意义讲它们的定义,抽象地分析这些定义也于事无补。对于本书其他地方所要运用的这些概念,在此我们仪给几个提示。
司法功能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区别是一个有用的区别。司法判决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依行政政策作出的。法院尽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行政官尽力根据公共利益找出最有利、最理想的答案。是的,许多法院判决可以说是根据法律政策作出的,有时法院也仅根据公共利益去寻找答案。其间存在相互交叉。然而,法官和行政官的思维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方法是客观的,遵守着他的法律观念;行政官的方法是经验式的,是权宜之计。根据这一分析,根据职能的性质,许多所渭的行政裁判所,例如社会保险裁判所、工业裁判所具有司法职能,而不具备行政职能,因为它们的唯一任务是调查事实,客观地适用47法律。但是,在一个地方估价法院也是负有如此任务的情形下,上议院则认为它是行政机关。
准司法职能是行政职能,法律要求它在某些方面以司法职能的方式行使。一个标准的例子就是,一个部长决定是否强制征用某块土地,或在公开调查后决定是否允许一个规划申请。决定本身是行政性的,它取决于政策和利害的权衡。但是,它的决定程序应当遵守自然正义原则,部长必须公正对待持异议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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