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贡献
《马约》是欧共体法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在《马约》生效以前,法律是促进欧共体一体化实现的重要手段。与此相对应,欧洲法院也是作为促进欧共体一体化进程的推动者角色出现的。除了纠纷的解决,欧洲法院还在权威性地解释法律的过程中,通过发挥其司法能动性,不断积极地发展其造法性功能,创设新的法律规范并形成新的法律原则,填补欧共体基础条约的漏洞并补充二次立法的不足,对欧共体法律发展和欧洲一体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对欧共体法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已为世人所公认,本章将对此作一简要回顾。
一、在处理欧共体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关系方面的贡献
1.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
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是指私人得在成员国法院主张欧共体法所直接赋予其的权利或要求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该原则由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确立起来,而在基础条约中则并无明文规定。
欧共体法具有直接效力的原则在1962年的Van Gend en Loos案①中首先得到确认。该案起因于荷兰政府通过变更产品分类税则变相提高尿素产品的进口关税。进口商声称荷兰政府违反了《EEC条约》第12条有关旨在冻结成员国间贸易关税的规定。②荷兰税务上诉法院根据《EEC条约》第177条向欧洲法院申请先决裁决,它向欧洲法院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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