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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301087403
  • 作      者:
    王千华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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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激发了中国欧洲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多种学科的介入。欧共体法律对于欧共体这个最为典型的经济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欧洲法院并不限于对具体纠纷做出裁决,而是通过发挥其司法能动性,对欧共体法律进行创造和补充,形成新的法律原则,填补欧共体基础条约的漏洞并补充二次立法的不足,为欧共体法和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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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千华  男,1972年生,上海市人。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欧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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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为研究对象。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是指,欧洲法院在审理有关欧共体案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成文法的字面含义,对欧共体法律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种理念的行动。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欧洲法院并不限于对具体纠纷做出裁决,而是通过发挥其司法能动性,对欧共体法律进行创造和补充,形成新的法律原则,填补欧共体基础条约的漏洞并补充二次立法的不足,为欧共体法和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深化欧共体及其法律的研究过程中,深入研究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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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贡献
  《马约》是欧共体法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在《马约》生效以前,法律是促进欧共体一体化实现的重要手段。与此相对应,欧洲法院也是作为促进欧共体一体化进程的推动者角色出现的。除了纠纷的解决,欧洲法院还在权威性地解释法律的过程中,通过发挥其司法能动性,不断积极地发展其造法性功能,创设新的法律规范并形成新的法律原则,填补欧共体基础条约的漏洞并补充二次立法的不足,对欧共体法律发展和欧洲一体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对欧共体法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已为世人所公认,本章将对此作一简要回顾。
  一、在处理欧共体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关系方面的贡献
  1.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
  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是指私人得在成员国法院主张欧共体法所直接赋予其的权利或要求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该原则由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确立起来,而在基础条约中则并无明文规定。
  欧共体法具有直接效力的原则在1962年的Van Gend en Loos案①中首先得到确认。该案起因于荷兰政府通过变更产品分类税则变相提高尿素产品的进口关税。进口商声称荷兰政府违反了《EEC条约》第12条有关旨在冻结成员国间贸易关税的规定。②荷兰税务上诉法院根据《EEC条约》第177条向欧洲法院申请先决裁决,它向欧洲法院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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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贡献
第二章  欧洲法院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法官
第二节  大律师
第三节  初审法院
第三章  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针对成员国的诉讼
第三节  针对欧洲共同体机构的诉讼
第四节  先决裁决
第五节  欧洲法院的咨询意见
第四章  欧洲法院的法律解释方法
第五章  欧洲法院的司法程序
第一节  直接诉讼程序
第二节  先决裁决程序
第三节  咨询案件的程序
第六章  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合法性基础
第一节  欧洲法院权威的基础
——“合法性”问题
第二节  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的合法性基础
第七章  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限度
第八章  欧洲法院与欧共体的对外缔约权力
第一节  欧洲法院与欧共体的明示缔约权力
第二节  欧洲法院与欧共体的默示权限
第九章  欧洲法院与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
第一节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意义及其关键问题
第二节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独立性及其司法保障
第三节  欧洲法院与各成员国经济政策和财政纪律
第四节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未来和欧洲法院可能的贡献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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