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老挝宪政制度
第一节 老挝宪政制度的发展历程
1947年5月11日,老挝国王西萨旺·冯颁布了老挝历史上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的颁布标志着老挝君主立宪国家的诞生及宪政制度的产生。这部宪法规定,国王为国家的元首、军队的最高统帅和佛教的最高保护人。当年成立了国民议会,由首相和内阁组成政府,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每届任期4年,通过普选产生。国王有权解散国民议会。并规定老挝是法兰西联邦中的一员。老挝王国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各部大臣和国务秘书组成。首相由国王任命,各部大臣及国务秘书由首相提名经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投赞成票通过后任命。
这部宪法先后于1949年、l952年、l956年和l957年进行过4次修改。其中,1956年国民议会修改后的新宪法规定:老挝不再是法兰西联邦的成员,法文也不再是老挝的正式语言和文字;妇女有选举权;国民议会议员的任期由4年改为5年;王位由国王确定的太子或由国王的后裔继承。
1957年11月29日,老挝国王西萨旺·瓦达纳宣布自愿退位。同年l2月l一2日,老挝爱国战线中央在万象召开老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接受了国王的退位书及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的自行解散书,宣布废除君主制,废除王国宪法,建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1976年1月4日,老挝最高人民议会决定起草新宪法,并成立以西宋喷·洛万赛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几经讨论和修改后,l991年8月14日,老挝最高人民议会第二届第六次会议通过了l975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建立以来的第一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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