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柬埔寨投资法
投资是一种扩大再生产,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经济措施。在国家国内消费需求以及外贸出口不足时,国家就要加大投资力度,采取有效方法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集体、个人、外商等方面增加投资以使经济得到较快增长。投资法是一个国家为了对投资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而制定的,保障投资活动规范、有序和取得良好效益的法律制度③。柬埔寨顺应世界经济体制改革的潮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对外开放,以优惠条件大力吸收外资,积极利用外资参与经济的重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柬埔寨政府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制定了《柬埔寨王国投资法》,该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民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一、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的适用范围第一章 明确规定了柬埔寨投资法适用于所有在柬埔寨境内从事投资活动的柬埔寨人和外国人,且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受到该法律的制约。可见柬埔寨执行的投资法并不是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实际上柬埔寨对外资和内资基本给予了同等待遇。
一般而言,各国关于外资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三类:(1)不制定专门的投资法典,外国投资可直接适用本国的相关法律,也就是内外资立法统一的立法模式。如美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正式的外国投资法,但外国投资者在美国享有国民待遇,在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期限、股份转让、税收、经营管理等方面一般都没有限制。还有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等国,都采用了这一立法模式。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在立法上也注重内外资统一适用国内相关法。(2)并不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典,而是制定有关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规、法令,在此基础上形成外国投资法的基本框架。在这一模式中外资法部分是由众多的外资专门法律和特别法规构成的,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中国、前苏联及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如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等。(3)制定统一的投资法典,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规范被编撰为一部统一的投资法典,作为调整外商投资关系的基本法,同时辅之以其他有关的国内法律。一般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印尼等就是这种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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